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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创富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富德生命创富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2015年9月版)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富德生命创富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富德生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

依保险合同确定。

风险提示

富德生命创富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

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

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

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合

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含六十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

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祝寿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50%给

付祝寿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50%给

付祝寿金。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在扣

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前,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一年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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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创富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

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

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

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除依本合同规定豁免保险费的情况外,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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