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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富贵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富德生命富贵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2017年9月版)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富德生命富贵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富德生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

依保险合同确定。

风险提示

富德生命富贵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保单的红利水平

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

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如果本产品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通过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的方式分配红利。本产

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

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

效协议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祝寿金给付

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和七十周岁两种。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满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

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只

能选择七十周岁作为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本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将载明于保险单上。祝寿金首次领取年

龄一经确定,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的20%给付祝寿金,共给付5次。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后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祝寿金领取期期满日。

二、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

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被保险人

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

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被保险人

年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主险

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期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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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祝寿金领取期期满日的二十四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

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

定。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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