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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高检发〔2020〕4号,2020年4月20日印发)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1.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有胁迫、教唆、引诱等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江苏两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2023年6月26日印发)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法库例2025】艾某等危险驾驶案——为获得立功表现,教唆他人醉酒危险驾驶的处理

1.为获得立功表现,教唆他人实施危险驾驶等犯罪行为并检举揭发的,依法不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同时应依法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等犯罪的共犯。

2.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危险驾驶等犯罪行为,不断坚定他人犯罪决意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更大。在裁量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的刑罚时,应当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

[2]【第88号】包胜芹等故意伤害、抢劫案——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

丈夫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丈夫应当与其他共犯一样,对抢得的全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而非只对部分金额负责。

[3]【法库例2023】熊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教唆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1.行为人通过书信、言辞等方式,将其内心对他人的仇恨灌输给被教唆人,使得被教唆人产生了“为兄出头”的犯意,造成被教唆人携带作案工具杀害多人的后果,属于教唆他人犯罪。

2.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4]【第199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教唆犯要构成犯罪中止,在教唆的预备阶段,只要放弃教唆意图即可,而在其将犯意灌输给他人后,则需要对被教唆人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从而有效防止犯罪或犯罪结果的发生。教唆犯实施完教唆行为后,在其他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虽其个人意图中止犯罪,但未能积极参与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不能认为该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

[5]【第200号】吴学友故意伤害案——被雇佣人实施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围,对雇佣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对雇佣犯罪中的雇佣者而言,只要其具备了雇佣犯罪的意图,而且实施了雇佣犯罪的行为,不论被雇佣人有无按其雇佣要求实行雇佣犯罪行为,或实行到何种程度,一般都应按其所雇佣的犯罪罪名,追究其雇佣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除非其雇佣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或不需要判处刑罚。

[6]【法库例2023】王某佰、韩某、王某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共同犯罪中有共同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等情形,每种情形的实行过限都有不同的判定原则。教唆犯罪和共同实行犯罪的实行过限判定如下:(1)教唆犯中的实行过限认定。

教唆犯是犯意的发起者,没有教唆犯的教唆,就不会有该犯罪行为的发生,特别是使用威胁、强迫、命令等方法的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往往起主要作用。在教唆犯罪的情形下,判定实行行为过限的基本原则是看被教唆人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教唆的范围。在教唆内容较为确定的情况下,认定被教唆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较为容易,但如果教唆犯的教唆内容较为概括,由于教唆内容不太明确,确定被教唆人的行为是否实行过限就较为困难。尤其是在一些教唆伤害的案件中,教唆者出于教唆伤害他人的故意往往使用诸如“收拾一顿”“整他一顿”“弄他”“摆平他”“教训”等内涵外延较为模糊的言语,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不同阅历背景的人理解的含义往往是有分歧的。对于这种盖然性教唆,实际的危害结果取决于实行行为的具体实施状况,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危害结果都可能发生,但无论哪一种结果的出现都是由教唆犯的授意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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