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之紧急避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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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

1.避险起因:存在需要避免的现实危险。当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现实危险时,才可实施避险行为。A.危险的主要来源主要有下列四种: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2??动物的侵袭,如牛马惊奔、毒蛇袭击等;3??人自身的生理、病理疾患;例如:甲为了抢救重伤的乙,强行拦截过往车辆将乙送往医院,属于紧急避险。4??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B.假想避险的处理:如果客观上危险事实并不存在,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紧急避险的,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与假想防卫的处理规则相同,行为人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存在过失,成立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2.避险时间: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紧迫性的威胁之中。

3.避险意识: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1??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指行为人认识到合法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意志指行为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目的。2??偶然避险:行为人没有避险意识,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侵害行为恰巧符合紧急避险客观要件的,是偶然避险,与偶然防卫的处理原则相同。存在不同观点,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认为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可以定罪;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认为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

4.避险对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是为了保全一种法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种法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与此不同,正当防卫是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法益的方法保护合法权益。

5.避险限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也就是当危险发生时,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第三人的法益,这是唯一的方法。如果当时可以躲避,可以报警,或者寻求第三人的帮助,还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危险,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6.避险主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面临危险,均可以实施紧急避险。但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上的通常危险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例如:消防队员面对火灾不能进行避险。

7.避险限度: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要限度”指避险行为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且损害在“必要”的范围内。

1??当避险行为损害的法益小于保全的法益时,通常成立紧急避险,但如果另外有牺牲更小法益的方法时,这种避险方法是不必要的,成立避险过当。

2??避险行为损害的法益等于保全的法益,只要是必要的,也可成立紧急避险。例如:在发生火灾时,甲为了保全自己2万元的财产而损害他人2万元的财产,只要没有其他损害更小法益的避险方法,成立紧急避险。

3??避险行为损害的法益大于保全的法益,成立避险过当。

4??衡量法益大小时的位阶关系:①财产法益之间的冲突,应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②人身法益与财产法益之间的冲突,人身法益大于财产法益。③人身法益之间的冲突,生命权是最高的,大于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大于行动自由权。④生命法益与生命法益之间冲突时,刑法通说认为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保全另一个人的生命,仍然违法,不成立紧急避险,是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如果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生命,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主张没有期待可能性,没有责任(属于外国刑法理论上的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不成立犯罪。⑤个人法益并不是绝对小于国家、公共利益。

三、避险过当

1??避险过当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2??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3??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可能性,还有可能是意外事件。4??避险过当的,应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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