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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12月,捷达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业务员孙某在常宁电器店为李某办理现金消费贷款购买手机业务。李某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清贷款后,即具备再次现金消费贷款的资格。2018年7月,孙某以公司奖励提前还款客户为由,骗取李某的信任,让李某在中国银行办理一张新的借记卡,同时在通讯营业厅办理一个新的手机号。随后,孙某编造理由将李某办理的手机卡和借记卡及密码要走,然后冒用李某的名义向捷达公司申请了现金消费贷业务。2018年7月17日,孙某用李某的借记卡在ATM取走现金20,000元,并将该钱款用于家庭日常消费。2018年12月,案发,孙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3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孙某涉嫌诈骗罪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证据: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中主要包括如下证据。
1.李某2018年7月办理现金消费贷业务的相关手续资料:现金消费贷中借款
人本人签字栏中签名为“李某”,但该笔迹与李某本人签名差别较大,与孙某所写的笔迹较为接近。鉴定意见认为,该签名并非李某所签。同时,这些资料显示,该笔现金消费贷业务系通过捷达公司另一业务员张某的账号办理的业务。
2.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捷达公司营业执照。
3.捷达公司出具的业务流程说明,主要内容是申请现金消费贷的主要流程,包括:(1)商户导购人员推荐贷款申请人给业务员;(2)业务员介绍申请贷款的业务细节;(3)贷款人选择贷款和还款方式;(4)业务员核验证件;(5)公司总部信用中心审核并通知业务员;(6)申请人在商家提货。
4.捷达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协议、离职交接清单、辞职书、离职结算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书证材料,证明:孙某于2015年9月15日与捷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其正式全日制员工,其工作职责包括消费贷款担保业务。2018年11月11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5.捷达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于2016年1月4日与捷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8日离职。
6.转账电子回单、付款明细:捷达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李某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内转账2万元。
7.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本案由李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并于12月20日将孙某抓获。
8.户籍证明:孙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9.退赔款项收条:案发后孙某家属已代为退赔捷达公司共计5000元。
10.捷达公司的书面情况说明:公司并不知晓李某办理现金消费贷业务的任何细节,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实系孙某与张某的个人行为所致。现二人均已离职。
11.证人史某(捷达公司安全部主管)证言:第一,公司没有对按时还款的客户有返利活动。第二,公司会向还款记录良好的客户推荐现金贷款业务,但办理此业务一定需要客户认可后本人亲自办理。第三,孙某于2018年下半年离职。李某的现金消费贷业务合同上显示办理业务员是张某,张某也已离职。
12.证人张某(捷达公司业务员)的证言:“我和孙某以前在捷达公司工作,系同事,平时关系也不错。大概在2018年7月,孙某打电话告诉我她办理了一份现金消费业务,办完才发现用的是我的账号,忘记换她的账号了。她没有和我说客户的姓名。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李某个人贷款申请表上的销售顾问签名是我签的。这就是孙某电话里和我说的错用我的账号办理的业务。因为是我的账号,只有我签字公司才能通过,所以我就帮她签了,也没多想别的。孙某错用我的账号,可能是我办理完业务之后没有退出,她也没有退出登录她的账号,她就直接办理自己的业务了。公司业务员使用的账号及密码不是公开的,不过有时候我们之间业务有交叉,需要时也相互问账号和密码。孙某知道我的账号和密码。以前办理业务的时候她找我要过,其他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13.李某的陈述:“2017年12月1日,我在常宁电器办理了一个贷款买手机的业务。当时办理业务的人叫孙某。这笔贷款我在2018年3月1日就还清了。2018年7月某一天,孙某打电话给我,说因为我之前办理的业务提前还款,公司有个提前还款的奖励,需要我重新办理
一张手机卡和银行卡.过了几天,我们见面后她带我去中国银行办了一张储蓄卡,然后又带我去办了一张手机卡。她说公司规定,这个新办的手机卡和银行卡是专门用来奖励的,要交到公司。她还给了我200元,说是公司给的提前还款奖励。又过了几天,孙某打电话问我要银行卡密码。我想反正卡里也没钱,就把密码告诉她了。2018年年底,我收到一份捷达公司的催款单,说我有一个2万元的现金贷款要还款。我找到这家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给我看我的现金消费贷的合同,但上面的签字都不是我签的。他们说,公司没有提前还款奖励,也不可能要客户的银行卡和密码。我觉得可能是被那个业务员给骗了,所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做了笔录。”
14.孙某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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