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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主要目的是两个字:控权。控制谁的权力呢,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主要内容是六个字:官管民,民告官。官就是行政主体,管就是行政行为,告就是行政救济。

上述就是行政法的整体概括,也是本质内容。关于行政法,我们需要牢牢以下几点基本知识。

一是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无授权即无行政。这就要求行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肆意妄为,随意作为,更不能胡作非为。

这里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项法律规定,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省法规或市法规,国务院下属部门或直属机构制定的是部门规章,省政府或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是省法规或市法规。各行政机关及授权组织都可以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是行政主体是官的身份,行政行为不是谁都有资格作出的。官就是通常所说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国、省、市、县、乡五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下属部门、省政府下属部门、市政府下属部门、县政府下属部门四级政府部门,还要三类派出机关。整体上,上述12类是官的身份,公法人,即合法的行政主体。

除了上述12类行政主体,还有一些被授权的组织和单位也能实施相关行政行为,如大学发学位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注会证书,地铁公司对不文明乘车行为进行处罚等。

三是行政行为分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一般就是指立法行为,立法是管整体的,管所有的,管长远的,不具体针对特定的确定的可量化的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则是非常具体的,如处罚张三500元罚款,授予李四法律从业资格证书,征收王五家房屋,等等。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可诉讼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利。

四是行政行为并不是都可诉,要区别可诉和不可诉的行为。上面已经明确说了,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可诉的,但是我们需要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是不是行政行为?关键看是不是官管民的行为,即一方是官,一方是民,且行为是官为了管民而作出的。

故政府内部的处罚公务员行为,属于政府内部官管官的行为,不可诉。公务员在菜市场买菜的时候与民讨价还价的争吵打架行为,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采取的管理行为,不可诉。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行为,也不可诉。法院与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作出的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可诉。

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关键就看对象是不是可以确定。

如果可以确定具体对象,具体到可数,可量化,那就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可诉。如果不能确定,即对象是变化的,符合条件就算,不符合条件就不算,今年算,明年不算,那就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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