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公司章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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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具体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详细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生产;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X]期缴纳。首期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首期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

|[股东1]|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X]|[X]%|[X]|[具体日期]|

|[股东2]|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X]|[X]%|[X]|[具体日期]|

|……|……|……|……|……|……|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出资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者。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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