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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230

X00 DB4503桂林市地方 标 准

DB4503/T0010—2020

预包装桂林米粉生产操作规范

Specificationforproductionandoperationofpre-packedGuilinricenoodle

DB4503/T0010—2020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由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市米粉行业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覃辉跃、王敏丹、韦玮、曾宪国、鞠伟、徐国俊、连永超、蒋晓龙、钟文军、

谢宏昭、黄林华。

DB4503/T0010—2020

预包装桂林米粉生产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预包装桂林米粉生产操作的术语和定义、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管理、加工要求、包装、标签和保质期、留样管理、贮存和运输、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本文件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预包装桂林米粉的生产操作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植物油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DB4503/T0010—2020

3.4

卤油(米粉油) riceflouroil以植物油、猪油为原料,经炸制过一次锅烧、卤肉而成或以动物油为原料,按相应配比炼制而成的,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调味油。3.5

预包装桂林米粉 pre-packedGuilinricenoodle以米粉为主要原料,加入调料包,经组合包装而成的具有桂林地方特色风味的非即食米粉制品。

4 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管理

4.1 原辅材料的采购、验收、贮存和运输,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及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4.2 用于加工卤水、卤肉、卤油的畜禽骨和畜禽肉应符合GB2707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合格、未盖卫生检验印戳的病死畜禽骨、畜禽肉。

4.3 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如食品用包装材料、食品加工用洗涤剂等)在接收或正式入库前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经验收合格并进行登记验收后,方可入库。

4.4 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如食品用包装材料、食品加工用洗涤剂等)的采购应保留相关证件、票据及文件,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索取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应选用获证产品。

DB4503/T0010—2020

不破碎)、成型、老化、洗粉、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加工工艺按照DB4503/T0006要求执行。

5.3 卤水调料包加工

以鲜(冻)畜禽骨或畜禽肉、香辛料或调味料等为原料,经加水熬制、过滤、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

5.4 卤肉调料包加工

用鲜(冻)畜禽肉加熬制好的卤水或香辛料熬煮、油炸或不油炸、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

5.5 卤油调料包加工

以植物油、猪油为原料,经炸制过一次锅烧、卤肉而成或以动物油为原料,按相应配比炼制而成。

5.6 酱腌菜调料包加工

以酱腌菜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食用油、辣椒或调味辅料,经加工、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

5.7 油炸(烘烤)黄豆调料包加工

黄豆经浸泡或不浸泡、油炸或烘烤、冷却、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

5.8 油炸(烘烤)花生调料包加工

花生仁经浸泡或不浸泡、油炸或烘烤、冷却、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

DB4503/T0010—2020

6.3 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内包装间工作无关的活动。6.4 直接接触米粉、配料的内包装材料应清洁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6.5 包装材料在使用前应由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使用。6.6 预包装桂林米粉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

6.7 预包装桂林米粉应设定保质期。保质期以米粉包或配料包中保质期最短的时间作为预包装桂林米粉保质期。

7 留样管理

7.1生产企业应对每批产品进行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7.2留样产品标识后应贮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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