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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近代职业教育立法的当代启示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立法法制运行发展环境[论文摘要]随着新
经济成分的急剧增长和政治、思想观念、教育体制等的变化,我国近代职业教育立法
登上了历史舞台并很快得到了发展,建立了具有完备体系和合理层次的职业教育法律
法规,并在立法过程中形成了日益民主化和专业化的显著特点。它对于当代的启示,除了
应抓住经济结构变迁对立法产生旺盛需求的机遇而大力发展外,更应从法制运行和社会运
行的整体上去认识立法,维持立法与实施的协调发展,改善立法的发展环境。
一、近代职业教育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职业教育制度从西方引进我国并得到较大发展,由此形成了对职业教育制度规范管理
的客观需要,这是近代职业教育立法在我国产生的基础。在洋务派、维新派的努力下,近
代职业教育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对近代职业教育法制的客观需要便通过洋务
派、维新派等阶层的利益表现出来,并外化为这些阶层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需要,且在他们
的实业教育思想中体现出来。它表达了对以法律规范来管理职业教育制度的呼唤,体现了
对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干预职业教育实践的期待心理。当洋务派和维新派拥有了执掌国家权
力、创制法律规范的机会后,他们就会把这种“体现自己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意识和要求,
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和法律”①,也就是通过立法活动,将抽象的法律动机转化、定型为具
体的法律规范。近代职业教育立法的产生,就是以近代社会的经济结构为中介、最终由近
代社会的生产力状况所决定,在各种因素的相互制约、影响和作用中,人们有目的地、自
觉地发展近代职业教育制度的过程和结果。1902年壬寅学制中相关条文作为近代职业教育
立法的最早成果,就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来“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②,体现了近
代职业教育立法产生的必然性。此后又和法的实施相辅相成,构成了分别运行而又融合在
一起的循环往复的过程。立法的成果通过实施转变为具体的社会关系,丰富多彩的社会关
系又会产生新的法律需求,法律需求又推动下一轮立法活动的开始。我国近代职业教育立
法正是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以1902~1904年壬寅·癸卯学制、1912~1913年壬子·癸丑
学制、1922年壬戌学制、20世纪30年代初学制为代表分为若干阶段。
二、近代职业教育立法的成就
立法成就表现在职业教育法律规范体系的成熟。
(一)规范体系比较完备
癸卯学制中的职业教育立法形成了以七份专门法律文件和五份通用法律文件为主体的
庞大体系,内容涵盖了职业教育法制和实践的方方面面。民国肇始,以《实业学校令》和
《实业学校规程》为核心的职业教育法律规范体系,不仅在精神上得以彻底涤新,在形式
上也更符合近代立法的要求。1922年的新学制融各级各类学校的原则性法律规范于一体,
在内容上比此前的规范有很大的发展。1931年以来逐渐形成了以《职业学校法》《职业学
校规程》《职业补习学校规程》等为主体的规范体系,不仅法规的内容更加精细明确,法
规的体系也更完备严密,体现出政府全力主导、加速推进职业教育立法的精神。总之,在
职业教育立法发展的各个阶段,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在纵向递进发展的过程中日益完
备。
(二)规范体系有较合理的层次
以1904年癸卯学制时期的职业教育法律规范为范本,其第一层次是作为学制总纲的
《学务纲要》,宏观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宗旨、手段、途径、方式等。第二层次是作为通用
规范的《奏定各学堂管理通则》《奏定各学堂考试章程》《奏定各学堂奖励章程》《奏
定任用教员章程》等,其中既有面向所有类别教育的通行规范,也有针对职业教育的具体
规范。第三层次是有关职业教育整体的规范——《实业学堂通则》。它对于职业教育整体
的设学要旨、入学资序和学堂职务等作出规定。第四层次是具体到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的法
律规范,包括具体针对初、中、高等农、工、商实业学堂,艺徒学堂,实业补习普通学堂,
实业教员讲习所等各学堂的单独章程。它们是具体的操作指南,构成职业教育法律规范的
主体。还有针对一时、一事、一地具体事宜而来的谕旨、经批准有效的奏章、上疏及相关
部门的法律文件等,构成了职业教育法律规范的最低层次。
三、近代职业教育立法过程的特点
近代职业教育立法延续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等各领域发生急剧动荡的
历史时期,加上其自身具有的独立性和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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