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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及简评

姓名:闫宇晨

学号:1013016417

院系:法学院

年级:2010级

任课教师:张文勇

结课时间:6月15日

阅读版本:梅因著,《古代法》,沈景译,商务印刷馆,1997年版。

作者简介:

梅因,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史家,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写作背景:

1822年8月26日,梅因出生在英格兰雷顿附近,早年他在基督慈惠学院就学,以后去剑桥大学布鲁克学院学习法律。1847年至1854年间他在该校任钦定民法教授,其间在1850年取得法律律师资格。两年后他到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任罗马法和法理学教授,他的演讲普遍受到了当时社会的关注,其讲义于1861年以《古代法》之名出版,为他赢得了很大的声誉。这期间他还担任了一段时间的英国王室法官。1862年至1869年间他去印度担任总督府参事,曾参加制定英国的地方立法,协助编纂印度法典。这使他对印度的古代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回国后他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主讲人,直到他去世。

梅因一生除参与教学和法律事务外,绝大部分时间都在从事法律史的研究工作,他对雅利安民族不同支系,特别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印度人的古代社会风俗习惯,法的起源及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从而得出了有关法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科学的结论,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我们也许可以称他为近代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的开路先锋。

梅因一生的著作破为丰富,其主要著作除《古代法》以外还有《东西方村落共同体》,《古代法律史》,《古代法与习惯》。其中,尤其以《古代法》影响最为深远。

毕竟是从法律史角度深刻描述了两千余年西方社会的一个根本性转变。

《古代法》中的一些观点也呈现出很大的片面性。梅因对于历史的判断决是不是离开了自然法,他的研究让人感觉出某些“历史的规律”,但由于历史并不能说明法律应当成为社会秩序的理由,自然法仍然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这样,梅因仍然没有成为一个离经叛道者。梅因也提到“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那一个方向发展了。”这正是进化论作为社会文化理论的致命之处;进化论不应当受到信念、理想这些上层建筑的决定,否则就难以自足,难以否弃超验的的观念达到纯粹。

结语:

梅因的这本《古代法》,把法当成了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来考察研究,进而告诫学习法律,研究法律的我们如何才能改变华而不实的学风,才能真正地领悟法律。要领悟法律,应当考察它的历史形态、历史进程,应该考察那些非法律的因素。“法律并不是自己产生自己,自己改变自己的,所以我们应当从法律事件入手而不是从法律原则入手来考察和研究法律。”“法学家不能以抽象的概念和原则来解释、创造、反对现实的法律改革”,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家对新的法律而言是起到一个助产婆的作用,而不是去做法律的母亲”。每个学期的法学名著读得都不多,但都是精华所在,从中我们都能领略到每一位大师渊博的学识,广阔的视野和为人类进步而贡献自己全部力量的觉悟,这让我们的精神得到了不断地升华。

精彩语句:

可以断言,人类出生时代,不可能想像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制,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性。用一句法国的成语,它还只是一种“气氛”。对于是或非唯一有权威性的说明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司法判决。并不是由于违反了预先假定的一条法律,而是在判决中一个较高的权力第一次灌输入法官的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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