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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互联网医院的管理,规范互联网医院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医院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手段,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在线开具处方、药品配送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遵循医疗行业的伦理道德和执业规范,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准入管理

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具备与所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具有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信息系统,包括医院信息系统(HIS)、电子病历系统(EMR)、医学影像存档与通信系统(PACS)、检验信息管理系统(LIS)等,能够实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的对接,确保医疗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共享。

拥有一支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医护人员队伍,包括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能够熟练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医疗服务。

建立了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患者身份识别、医疗文书管理、处方审核、用药指导、医疗风险评估等制度。

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

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除满足上述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部分条件外,还应当与至少一家实体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该实体医疗机构应当具备提供相应线下医疗服务的能力,并对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流程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设置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人群、业务发展规划等。

申办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拟合作的实体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合作协议等。

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包括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等。

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评估。审核合格的,发给设置互联网医院批准书;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设置互联网医院批准书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书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筹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经审核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第三章执业管理

人员管理

互联网医院的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且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执业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护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医护人员的资质、执业情况、培训记录等进行动态管理。医护人员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前,应当进行实名认证,并在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医疗行业的伦理道德和执业规范。

互联网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医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互联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训内容包括互联网技术应用、医疗质量管理、患者沟通技巧等。

业务管理

互联网医院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其登记的诊疗科目相适应,主要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不得开展首诊服务,但可以根据患者提供的线下诊断结果,进行线上复诊和治疗方案调整。

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指南,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时,应当对患者的身份进行严格核实,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如短信验证码、人脸识别等。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对患者的诊疗信息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记录。电子病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病历管理的规定,能够实现与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互联互通。

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应当遵循《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掌握用药指征,合理用药。处方应当经药师审核后方可生效,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药品管理

互联网医院开展药品配送服务,应当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合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药品储存、运输等条件,严格按照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患者通过互联网医院购买药品,应当凭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进行购买,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处方内容进行调配和配送。

信息管理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数据安全。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

互联网医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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