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守法律为本 变通法律为用.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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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守法律为本变通法律为用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与传统的“治民手段”意义上的法治(rulebylaw,这也

算是一种“中国特色”吧)不同,现代意义上(或者说真正意义上)的法治(ruleof

law)意味着“法的统治”,也就是说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自然人、社会

组织、国家机关和政党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其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

障公民权利。在实际运行中,则首先表现为司法权对其他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的制约。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法治,司法必须改革。而司法改革和司法权的运作,

应当以先进的司法理念为支撑。处于司法权力中心的法官,则必须树立先进的现代司法理

念,并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思维模式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考察与反

放眼全球,纵观古今,司法理念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通

过对古今中外司法理念演变的考察,取长补短、去粗存精,显然对我国现代司法理念的建

立不无裨益

(一)“理念”溯

所谓理念(ideas),是指柏拉图、康德、黑格尔等人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译

为“理念”。柏拉图认为,观念是指永恒不变,而为现实世界之根源的独立存在的、非物

质的实体。康德则称之为“纯理性的概念”。他把理念看成仅仅是某种主观和偶然的东西。

黑格尔认为,理念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理念即是真理,因为真理就是客观性对于

概念的符合。理念是一个辩证过程,它经历着三个阶段:(一)生命(直接形式下的理

念);(二)认识(间接性形式下的理念,包括理论的理念与实践的理念两个方面);

(三)绝对真理(逻辑发展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1仔细分析这三位哲人关于理念的

学说我们不难看出,黑格尔的理念学说更具有合理性。这位唯心主义哲学家利用其辩证法

思想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

笔者认为,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考察,理念当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经

过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若干次反复以后,形成的对客观事物的系统、理性的思

考。它受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和人们认识能力的制约,并随其变化不断发展,逐渐正确反

映客观世界,无限接近绝对真理。同时,它作为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又指导着人们认

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辩证唯物主义的“理念”范畴,具备如下特征:其一,理

念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的产物。其二,理念的形成须经过一个长期的、

复杂的过程。其三,理念的发展受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和人们的认识能力。其四,理

念是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其五,理念对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二)司法理念及其嬗

所谓司法理念,是在对法的价值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关于司法的功能、性质以及司法

权如何运作的系统的、理性的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直接作用于

司法人员,形成“行动中的法”即“活法”,2对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产生巨大作用,并

直接影响着社会正义和秩序两大法律价值。对司法理念这一概念,我们应作如下理解:

其一,司法理念具有历史性,其产生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并随着社会历史条件

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其二,司法理念是法官群体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与其他任何理

念一样,司法理念也需要经过认识过程的多次反复,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才能最终形成。

其三,司法理念是系统、理性思考的结果。司法理念是对司法活动所有环节和要素进行系

统考察后形成的。其四,司法理念决定法官意识,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决定着

司法活动的方向,并间接作用于法治进程

司法理念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其意义在于:首先,系统、成熟的司法理念是优良司法

制度产生的前提和依据。司法制度如没有司法理念为指导,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次,司法改革应以司法理念的变革为先导。否则,只能是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再

次,司法理念是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如果没有先进的司法理念为指导,再完美的法律

也实现不了法治。例如,明代的法律制度已比较完备,厂卫特务干预司法却使大明律形同

废纸。最后,司法理念的匮乏与混乱将使社会公众产生法律信仰危机,违法者非但没有受

到制裁反而从中获益,恶俗在社会中交叉感染,以至于同恶相济,与之俱来的则是法治的

彻底崩溃

具备历史性特征的司法理念,是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深入探索现代司法

理念问题离不开对中外司法理念历史的考察

在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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