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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17条轴辐协议认定

一、轴辐协议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一)轴辐协议的基本概念

轴辐协议(Hub-and-SpokeConspiracy)是一种特殊的垄断协议形式,其核心特征为:一个中心主体(轴心)与多个上下游企业(辐条)达成纵向协议,而辐条企业之间通过轴心的协调形成横向合谋。例如,某电商平台(轴心)要求入驻商家(辐条)统一制定价格,导致商家间形成价格同盟。此类协议规避了《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的直接规制,具有隐蔽性强、证据链复杂的特点。

(二)《反垄断法》第17条的适用逻辑

《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但未直接规定轴辐协议的法律属性。实践中,执法机关通过法律解释将其纳入规制范畴。例如,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某医药企业垄断案”中认定,轴心企业组织竞争者达成横向协议的行为,构成对第17条的实质性违反。

二、轴辐协议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轴心与辐条的关联性

轴心通常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行业协会或大型企业,辐条则是受其控制的上下游经营者。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8条,若轴心对辐条企业的定价、销售策略等实施控制,即可认定纵向关系存在。

(二)行为要件:横向合谋的间接证据

执法实践中,横向合谋的证明往往依赖间接证据。例如,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处的“某白酒企业价格垄断案”中,通过经销商会议记录、价格同步调整数据等,推定生产企业(轴心)协调经销商(辐条)达成价格同盟。

(三)结果要件: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

根据《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损害结果包括价格上涨、消费者选择减少等量化指标。例如,在“某汽车零部件案”中,轴心企业通过控制4S店配件价格,导致区域市场价格上涨23%,被认定为排除、限制竞争。

三、轴辐协议的认定难点

(一)间接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由于辐条企业间缺乏直接沟通,法院常采用“合理推定”原则。参考美国最高法院在InterstateCircuit案中的判例,若辐条企业在明知轴心意图的情况下仍参与协议,即可推定横向合谋存在。

(二)纵向协议与横向协议的界限模糊性

学界对此存在争议:王晓晔教授认为,轴心企业的组织作用应视为横向协议的延伸;而部分实务界人士主张,需严格区分纵向协议的单方行为与多方合谋。2023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某互联网广告案”中,采用“实质性影响测试”标准,重点审查协议是否实质导致竞争者协调行为。

四、国内外轴辐协议典型案例分析

(一)中国执法实践:李长青诉某外卖平台案

2021年,某外卖平台要求商户签署“独家合作+统一定价”协议,被商户起诉。法院认定,平台通过算法实时监控商户定价,构成组织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最终处以3.98亿元罚款。此案成为国内首例适用《反垄断法》第17条判决的轴辐协议案件。

(二)国际比较:美国玩具反斗城案

1996年,美国玩具反斗城(Toys“R”Us)要求供应商拒绝向折扣店供货,被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为轴辐协议。该案确立了“信息传递中介责任”原则,即轴心明知其行为将引发横向限制后果时,需承担连带责任。

五、轴辐协议规制的完善路径

(一)细化证据认定规则

建议参考欧盟《纵向限制集体豁免条例》,建立“安全港”制度,对市场份额低于15%的轴心企业豁免举证责任,降低执法成本。

(二)明确法律责任分配

现行法律未区分轴心与辐条的责任梯度。2023年修订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轴心企业按横向协议处罚(上年度销售额1%-10%),对辐条企业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强化数字平台监管

针对算法实施的轴辐协议,需依据《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要求平台公开定价算法逻辑,并建立“数据可审计”机制。

结语

轴辐协议的认定是反垄断执法现代化的重要议题。当前法律框架通过扩大解释第17条实现了初步规制,但仍需在证据标准、责任划分等领域进一步完善。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构建“事前合规指引+事中动态监测+事后梯度处罚”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将成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关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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