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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实务争议解析

一、居住权设立方式的实务争议

(一)合同设立与遗嘱设立的法律效力差异

根据《民法典》第367条,居住权可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但实务中两类方式存在效力差异。合同设立需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而遗嘱设立则需满足遗嘱生效条件(如遗嘱形式合法、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例如,在北京市某案例中,法院认定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设立的居住权因遗嘱形式瑕疵而无效,导致居住权人丧失权利。此类争议反映出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对形式要件的高度依赖性。

(二)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适用争议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实务中未办理登记的情形如何处理存在分歧。部分法院认为,若当事人已达成合意但未登记,可参照物权期待权保护(如江苏省2022年案例);另一些法院则严格适用登记生效规则,认定未登记则居住权不成立(如广东省2021年判决)。此类争议凸显登记制度在居住权设立中的核心地位及实践操作的复杂性。

二、居住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协调

(一)居住权与抵押权的优先顺位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可转让,但居住权设立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例如,某银行诉争案例中,抵押房屋后被设立居住权,法院认定居住权不得对抗在先抵押权,但需保障居住权人在抵押权实现后的替代安置。此类冲突涉及物权优先效力与弱势群体保护的平衡。

(二)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协调困境

《民法典》第369条禁止居住权人出租房屋,但若房屋在设立居住权前已存在租赁关系,则可能引发权利冲突。上海市某案例显示,居住权人主张承租人搬离,但承租人援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抗辩,法院最终判决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至约定期限。该争议暴露了居住权与租赁权在时间维度上的协调难题。

三、居住权执行中的现实困境

(一)居住权人的执行异议权边界

在债务执行程序中,居住权人能否以《民法典》第366条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指导案例明确,若居住权设立早于债务形成且符合公示要求,可排除执行;但若居住权设立时间晚于抵押权登记,则不得对抗执行。该规则对居住权人的权利保护范围形成实质限制。

(二)共有财产分割中的居住权保留难题

夫妻离婚或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居住权的保留常引发争议。例如,杭州市某离婚案中,法院虽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但为女方设立终身居住权,男方主张该判决损害其处分权。此类案件需平衡财产分割效率与居住权保障,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四、居住权登记制度的适用争议

(一)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模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要求登记机构对居住权合同进行形式审查,但实务中登记机构常对合同内容(如居住期限、生活必需范围)进行实质审查。例如,某地登记部门以“居住权期限超过20年”为由拒绝登记,引发行政诉讼。此类争议反映出登记审查权责的立法空白。

(二)错误登记的法律责任认定

因登记错误导致居住权无法实现的赔偿责任主体尚不明确。2022年某案例中,登记机构因疏忽将居住权人姓名登记错误,法院判决登记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学界对此存在“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路径之争。该问题涉及行政权与民事权利的交叉领域。

五、居住权实务中的司法裁量标准

(一)“生活必需”的认定尺度差异

《民法典》第366条要求居住权用于满足生活需要,但法院对“生活必需”的认定尺度不一。北京市法院在2023年判决中将80平方米房屋认定为合理范围,而深圳市同类案件支持了150平方米的居住权诉求。地域经济发展差异导致裁判标准难以统一。

(二)居住期限的合理性判断规则

对于未约定期限的居住权,部分法院参照租赁合同最长20年期限(如天津市案例),另有法院支持居住权人终身居住(如赡养纠纷中的裁判)。这种分歧源于《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居住权的最长期限,亟待司法解释统一标准。

结语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在实践中面临设立方式效力认定、权利冲突协调、执行程序衔接、登记制度完善及司法裁量统一等多重挑战。未来需通过司法解释细化居住权设立规则、明确权利冲突解决路径、完善登记审查标准,并建立以“保障基本居住需求”为核心的裁判指引体系,最终实现居住权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物权秩序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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