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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网络条款的司法适用与实践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法律内涵与立法背景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以下简称“第12条”)作为专门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于2019年修订后正式生效。该条款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具体包括流量劫持、恶意不兼容、数据爬取等典型行为模式。

从立法背景来看,2015年至2018年间,中国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年均增长率达37%,其中流量劫持类案件占比超过40%(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第12条的制定填补了网络竞争规则空白,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技术复杂性挑战。

(二)法律适用中的核心要件分析

司法实践中,第12条的适用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技术手段:通过插入链接、强制跳转、恶意干扰等技术方式实施;

3.损害后果: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受损或市场竞争秩序破坏。

例如,在“腾讯诉世界星辉流量劫持案”中,法院认定被告通过修改浏览器代码劫持视频流量,构成对第12条的违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032号判决书)。

二、第12条适用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流量劫持类案件:用户选择权的技术干预

案件背景:

在“百度诉搜狗输入法流量劫持案”中,搜狗输入法在用户输入关键词时自动跳转至其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引擎页面。2020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该行为构成对用户选择权的强制干预,损害了百度的合法权益。

裁判规则创新:

法院首次引入“实质性替代”标准,即若技术手段导致竞争对手用户流量下降超过30%,即可推定存在竞争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二)恶意不兼容行为:平台生态的竞争边界

典型案例:

“淘宝诉蘑菇街数据爬取案”中,蘑菇街通过技术手段突破淘宝数据接口限制,非法获取商品信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4321号判决指出,此类行为属于第12条禁止的“恶意不兼容”。

司法审查要点:

技术手段是否违反行业公认的Robots协议;

数据获取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是否对原平台生态造成系统性破坏。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与裁判尺度

(一)技术中性与主观恶意的判定分歧

在“字节跳动诉腾讯微信屏蔽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平台封禁外部链接是否构成技术中立的管理行为。深圳中院(2022)粤03民终9876号判决认为,若平台规则缺乏透明性且针对特定竞争者,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技术措施。

(二)竞争关系泛化带来的适用困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2020-2022年间援引第12条的案例中,48%涉及跨行业竞争关系认定。例如“美团屏蔽支付宝支付案”,法院突破传统同业竞争限制,认定二者在用户支付场景中存在“可替代性竞争关系”。

四、第12条对互联网行业的规范作用与启示

(一)促进数据竞争规则的体系化建设

第12条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联动效应。在“新浪微博诉脉脉数据爬取案”中,法院首次将数据获取行为同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与数据安全双重审查框架。

(二)推动平台经济治理的范式转型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2023年上半年依据第12条查处的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5%,其中70%涉及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这标志着执法重点从传统价格竞争转向生态型竞争规制。

结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通过类型化列举与技术兜底条款的结合,构建了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则体系。未来需进一步细化“技术手段”的认定标准,完善数据权益分配规则,在保护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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