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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解读主讲人:2025.7PowerPointDesign------------
目录总则品种审定、登记与备案种子生产经营服务与扶律责任附则0506
PART01总则
保护种质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立法目的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引进、推广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主体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主管部门适用范围
坚持党的领导农作物种子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科学规划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基本原则
PART02品种审定、登记与备案
审定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01审定要求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审定,可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也可以申请国家级审定。02品种审定制度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未列入的品种可以自愿申请品种认定。登记要求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按照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要求品种登记与备案
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种性严重退化等情形的,经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停止推广、销售。品种撤销经营、推广通过审定、登记和认定的农作物品种,应当使用审定、登记和认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品种推广品种管理
PART03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制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管理制度,不同情形由不同层级的农牧主管部门核发。分级核发生产经营许可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依法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禁止假劣种子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并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档案。标签与档案质量监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备案,建立和保存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网络经营要求专业合作组织或者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代购、团购、统一供种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经营备案。代购与供种网络销售
PART04服务与扶持
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积极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跟踪评价工作,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绿色、优质、高产、抗病、抗逆性强的农作物新品种。新品种推广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无偿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推广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品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等方面给予扶持。政策扶持支持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业务。金融支持扶持措施
科研交流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研交流与合作,引导和支持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信息平台加强种业大数据和种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科研合作
PART05法律责任
假劣种子处罚拒绝检查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许可证,并处相应罚款。种子生产经营者故意关闭经营场所躲避执法检查、拒绝提供信息的,由农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违法处罚
在农作物种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01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2刑事责任监管责任
PART06附则
南繁定义南繁是指利用南方冬季光温适宜的气候条件进行农作物加代、繁育、制种。术语解释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
谢谢大家主讲人:2025.7PowerPoint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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