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分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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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本案例由于时间问题,且“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因此选择询价方式应该是正确的。

但关键是,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没有采用,有没有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本案例该方式只是得到采购中心领导的内部审批。因此,在没有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询价采购的行为明显是一种违法采购行为,根据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中心应收到相应的处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给商自由参加货物效劳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效劳的供给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预货物效劳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给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给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给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给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某市政工程公开招标工程预算100万元,评标方法为专家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开标当日共有3家供???商前来投标。供给商标价依次为98万元、95万元、89万元。因工程在即,采购人对报价较满意的同时又担忧可能废标。

进入评审环节后,招标采购工程负责人要求专家严格按评审程序进行,尤其要注意审查供给商是否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采购人担忧的事还是发生了,评审专家在对报价89万元的供给商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了问题,招标文件规定“甲供材-木门80樘,单价800元,投标人不得下浮〞,而该供给商却“大胆的〞降为300元,仅此一项投标总价就少了4万元。;鉴于这种情况,有人提出应做无效投标处理,有人认为可以忽略,有人认为可让该供给商重新承诺。采购人认为废标后再招标时间来不及,主张让供给商通过重新承诺弥补错误,如该供给商同意承诺按招标文件执行且投标总价不变,可确定其为中标供给商。供给商成认自己有错并表示愿意重新承诺,承诺内容为“我公司承诺一旦中标,将完全遵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签署合同并履行,特别的对甲供材局部完全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总价89万元不变〞。;

供给商对招标文件的修正不能更改其实质性内容。由此产生的合格投标数量缺乏3家,应予以废标;

评审专家的行为明显渎职,让采购人主导了评审结果,造成了违规操作;

允许以“事后承诺〞替代投标文件来相应招标,将引起供给商的质疑和投诉。案例中89万元的供给商急于中标而没有细算帐,很可能承诺后又反悔。而且,如果供给商投标出现实质性错误就以“事后承诺〞替代,那么,另两家供给商也应有“承诺〞的权利,如此岂不乱套?;某省级单位委托采购网络系统,采购预算300万元。该工程采用资格后审制度,工程特定的资格要求未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局部仅列明了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名称。此外招标文件还列入了简单评分分值:系统完善性20分、系统优越性10分、投标报价30分、售后效劳15分、其他25分。而在开标后评委会使用的评分标准中“其他局部〞却注明:在满足其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包含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本省供给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案例的省内供给商可以再加5分。

请问:如何评价该工程的上述做法?;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工程的特殊要求,规定供给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给商实行差异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案例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规定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是可以的,但是它不应该在事后的评分标准中列明,而应该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列明,否那么对投标人来说,就是一种信息不对称、不公平。

此外,本案例中“其他局部〞注明:在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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