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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

(1)法律行为

①现代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的首创者是海瑟(Heise),他在1807年出版的《民法概论——潘德克顿学说教程》一书中,首次赋予法律行为以设权的意思表示行为的含义。

②《德国民法典》所指的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未直接采用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行为

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但不包括事实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六章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统辖表意行为制度,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这样既适应了法律行为已上升到法理学概念的事实,与其他部门法所表述的法律行为相区别;又能扬弃地继承《民法通则》所创造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性: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主要手段。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地塑造自己和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整合了民法的体系,是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概念,对应着无限丰富的社会行为类型。

再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对应着民法意定主义的调控方式,形成了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

特调整制度,体现民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最后,民事法律行为是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中介,尤其是借助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可以使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避免成为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障碍。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2)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民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又称好意施惠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民法上效力的表意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之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准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催告、通知以及宽恕。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分类标准: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即可成立为标准。

①单方行为,是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须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单方行为可区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须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发生效力。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双方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多方行为,是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法律对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单方行为,只要行为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就成立;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一般则需要各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只有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分类标准: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的内容为标准。

①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权利义务的变动。民事法律行为多数为财产行为。其进一步可分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a.处分行为,指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其特征在于行为的直接性与效果的绝对性,处分权人如处分时不必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权利直接发生变动,而其变动的效果对任何人均有效。

b.负担行为,指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的财产行为,又称义务行为。债权行为均为负担行为。

②身份行为,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份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

区分意义:

a.适用法律规范不同。财产行为主要适用财产法规范;身份行为主要适用身份法规范。

b.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财产行为的目的是取得或丧失财产权;身份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得或者丧失身份权,维持伦理秩序,应特别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通常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对方承诺(也是意思表示)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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