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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1.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
(1)时效制度的概念
①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②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
a.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
b.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③时效的特征:a.时效是法律事实;b.时效是状态;c.时效具有强制性。
(2)时效制度的作用
包括:①稳定法律秩序;②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③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
2.时效的种类
(1)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
①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②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制度是从社会法律关系的确定,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是民法上一种特殊的半强制性的制度,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适用。
(2)时效种类的立法体例
①统一立法主义。《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等采用统一立法主义。
②各别立法主义。《德国民法典》采此主张。
③《民法总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
3.诉讼时效的含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4.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即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综观各国民法典,主要有三种主张:
(1)实体权消灭主义。此种立法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
(2)诉权消灭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萨维尼首倡。他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欧特曼提出。他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我国立法和现行司法解释采抗辩权发生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债权本体,债权人的受领仍有法律依据,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1)债权请求权
①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具体包括:
a.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b.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c.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d.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e.其他债权请求权。
②以下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继承权请求权
我国法律承认继承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有多人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是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3)物权请求权[详见(8)]
(4)人身权请求权
①基于人格权发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侵害人格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赔礼道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②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有基于纯粹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③基于身份关系,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肯定说和否定说。《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5)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
基于合伙人身份而产生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基于股东身份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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