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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经2025年6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

务。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承担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1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

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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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

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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