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上海本部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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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本部管理办法

为维护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诚”或“公司”

或“总部”)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本部(以下

简称“上海本部”或“本部”)的组织和行为,厘清和优化中国海诚总部和上海

本部的职能与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本部授权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协议”)之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1总则

1.1名称

1.1.1上海本部在中国海诚系统内中文名称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本部”,简称“中国海诚上海本部”或“上海本部”。

1.1.2上海本部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以“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

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1.1.3上海本部使用“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对外开展经营

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严格自律,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1.2经营场所

1.2.1上海本部的经营场所暂定为:上海市徐汇区宝庆路21号。

1.3经营范围

1.3.1上海本部根据中国海诚总部的授权并遵照其使用要求,使用中国海诚

1

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资格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1.3.2上海本部不得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需核准审批的经

营活动。根据市场和发展需要,上海本部可以建议调整经营范围,由中国海诚总

部批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4中国海诚总部与上海本部的关系

1.4.1上海本部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是中国海诚的内设组织机构,在中国

海诚内部具有与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同等的管理层级、地位和权利。

1.4.2上海本部的管理上级和监督机构是中国海诚总部,上海本部应当遵守

并服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轻工集团

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中国海诚总部的规章制度、职能管理和监督检查。

1.4.3上海本部必须在中国海诚总部授权范围内开展自主经营活动,未经总

部事先批准,上海本部不得超越总部授权开展经营,否则中国海诚总部将严肃追

责。因上海本部的经营行为导致的外部法律责任虽由中国海诚承担,但对内则按

“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由上海本部自行承担。

1.5上海本部经营原则

1.5.1上海本部在中国海诚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

担责任。

1.5.2上海本部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当遵守以下具体原则:

(1)自主经营原则:上海本部在中国海诚授权范围内独立决策、自主经营,

中国海诚不作干预。

(2)合法经营原则:上海本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一旦

查实上海本部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后果,中国海诚均有权立即制

2

止并追究上海本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责任自负原则:上海本部自主决策、自主开展的投资经营活动所导致

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均由上海本部及其相关责任人自行

承担,若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中国海诚承担的,中国海诚承担后有权继续向上海

本部追偿和追责。中国海诚不当干预上海本部的自主经营并造成损失的,应当在

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1.5.3上海本部的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仅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违规

经营投资相关追责制度以及授权经营协议的相关规定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时,

才承担法律责任。

除前款明确规定的以外,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本部的资产不足

以弥补因其责任造成的总部损失),均不应将只能由上海本部承担的责任扩展至

任何个人。

1.6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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