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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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细则?

一、总则

1.为加强学院教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全体在编教职工及按照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在编教职工。

3.学院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规范操作、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管理职责分工

1.人事部门

-负责教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停保退保等手续的办理。

-审核教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上报相关数据。

-协调解决教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和问题,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教职工社会保险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2.财务部门

-负责按时足额缴纳教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配合人事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用的预算编制和决算工作。

-对社会保险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3.其他部门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协助人事部门做好本部门教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核对工作。

三、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新入职教职工应在入职后[X]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门提交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

2.人事部门审核资料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新入职教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其社会保险个人编号。

3.对于调入学院的教职工,人事部门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确保其社会保险的连续性。

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1.每年[具体时间],人事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教职工工资收入情况,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范围,确定教职工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教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缴费基数应如实申报,不得瞒报、漏报。

3.人事部门将初步确定的缴费基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X]个工作日。教职工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人事部门提出,人事部门应及时核实并进行调整。

五、社会保险费用缴纳

1.社会保险费用由学院和教职工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学院应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财务部门负责从教职工工资中代扣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并与学院承担部分一并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3.因特殊原因导致社会保险费用不能按时缴纳的,人事部门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及时补缴欠费。

六、社会保险待遇申领

1.教职工发生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符合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应及时向人事部门报告。人事部门指导教职工准备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2.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规定年限的教职工,人事部门应提前做好退休手续办理和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工作,确保教职工按时领取养老金。

3.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成功后,相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待遇支付情况告知教职工。

七、社会保险信息变更与管理

1.教职工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人事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事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2.学院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如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人事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人事部门应定期对教职工社会保险信息进行核对和清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参保登记、缴费记录、待遇申领等相关资料。

八、监督与检查

1.学院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小组,由人事、财务、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学院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小组定期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确定、费用缴纳、待遇申领等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3.对于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附则

1.本细则如与国家及地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及地方规定为准。

2.本细则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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