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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管产品管理人审慎投资义务(尽职调查、典型案例分析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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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管产品管理人审慎投资义务(尽职调查、典型案例分析等)

一、尽职调查问题

管理人审慎经营资管计划,必然要求管理人审慎地选择投资项目投入委托人的资产。面对市场上众多的投资项目,管理人在选择之前需要展开必要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符合投资要求,具有可盈利的价值。《资管新规》主要规定委托人对受托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对被投资标的尽职调查义务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具体的业务规范。例如针对券商、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的资管计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对象、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和交易额度管理,评估并持续关注证券发行人、融资主体和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以及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和其他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第9条亦有类似规定。

前文可参看资管、基金、信托等管理人尽职调查系列问题梳理之--对资金端、资产端的投前尽调,形式尽调和实质尽调问题

资管、基金、信托等管理人尽职调查系列问题梳理之--注意义务的三个层级、尽职调查义务的豁免、责任限制、典型案例(附相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管理人是否履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义务方面,通常按照以下标准判断:一是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是否履行对约定事项的尽调义务;二是是否通过可实现的手段和方式对属于直接影响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进一步核实调查。

例如,在(2022)京民申767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本案中,H证券公司在“专项计划说明书”“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等专项计划文件中保证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和误导性陈述。但H证券公司未直接向Z公司兰州分公司发出询证函,询证质押应收账款真实性;调查访谈过程中未核实访谈人员身份,亦未进行现场实地调查,而是轻信石化公司说辞,未尽到专业管理人审慎注意的勤勉尽责义务。

又如,在(2020)沪74民终29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虽主要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但其在以自身名义独立从事信托管理事务时,仍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B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明知委托资金系属私募募集资金的情况下,更应当审慎回应委托人提出的明显不合理的要求。B信托公司出具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虽为内部资料,但被犯罪分子利用。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在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所投项目的尽职调查、信托存续期间的事务管理等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因此吴某等投资者从上海X公司处看到“项目风险排查报告”,有理由相信系争产品受到了信托公司的监管和核查。因此,B信托公司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蒙骗投资者的作用。

二、保障资金安全问题

资产管理人受托管理委托人的资产,应当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管理人利用委托人的资金进行投资时,应当秉持专业的投资判断,以谨慎的态度对待资金的划拨,避免财产的不当流失。如在(2018)沪民终132号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障资金安全、谨慎划拨资金是对资产管理人和专业投资机构勤勉履职和审慎投资的基本要求,也是开展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与普通投资者相比,专业投资机构在风险管理上更具优势,理应尽到专业投资机构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资金运用等环节所能够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虽然W公司的投资款损失系因遭受犯罪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侵害所致,但是其对投入景泰一期的投资款应由第三方监管已有明确认知,却未核实景泰一期资金账户监管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在景泰一期尚未与有关资金监管方签署有效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下,将投资款全额拨付至景泰一期,其作为案涉金融产品的资产管理人和专业投资机构,在资金划拨方面未予足够审慎注意,存在疏忽,在客观上为李某1、李某2及其控制的被告实施犯罪、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此与景泰一期的账户资金在不符合伙协议资金投向约定的情况下被顺利划转亦有联系。

三、公平对待不同投资者问题

通常,资产管理人运行一个资管计划,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委托资产,以从投资者处筹集的巨额财产进行投资,实现整个资管计划的盈利,故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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