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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托养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市民政部门对残疾人托养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及服务需求,依职责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并实施残疾人托养机构设置规划,将残疾人托养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行业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持续改善服务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运营环境,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在残疾人托养机构内接受服务的残疾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公益慈善项目、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残疾人托养机构提供帮助与支持。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残疾人托养机构开始运营后,服务场所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残疾人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机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
(一)残疾人托养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开办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残疾人托养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其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有“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表述;
(三)服务场所权属证明;
(四)托养设施面积、床位及其他设施设备情况;
(五)托养机构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服务对象入住情况;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残疾人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归集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数据作为民政部门有关政策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残疾人托养机构名称、开办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到服务场所所在地区民政部门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残疾人托养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残疾人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撤销机构相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提供
第十二条?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可以根据业务范围提供医疗、精神慰藉、康复辅具、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
鼓励有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机构辐射开展居家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入户服务、远程服务等。
第十三条?残疾人托养机构接收残疾人,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前,应当对残疾人服务需求、身心状况等与服务相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对接受服务的残疾人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服务方案。
第十四条?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需载明下列事项:
(一)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人或者监护人、监护人指定的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残疾人安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业务范围、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及时进行内容更新,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等的监督。
第十六条?残疾人托养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与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服务。残疾人托养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开展入院前健康检查,确认是否患有传染病。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确诊为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消杀、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管理档案,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在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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