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管理》教案5 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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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

引例5.1因为两个书面警告处罚决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以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分为合意解除、单方解除两种。

劳动合同解除不同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解除,也不同于劳动合同中止。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协商包括了单位动议协商和员工动议协商一致两种情况。

(一)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且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根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三)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四)适用于各种劳动合同。

(五)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三、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一)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的程序要求:

1.遵守解除预告期2.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合同

1.须告知的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情形之一;二是劳动者需告知用人单位,至于告知方式,《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劳动者可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告知方式。

2.无须告知的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强令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合同的,除非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或服务合同约定的两种特殊情况,否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故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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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违反提前预告期解除劳动合同。

(2)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

2.劳动者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的法律责任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法律责任

五、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一)用人单位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预告性(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经济性裁员

1.经济性裁员的内涵

(1)经济性裁员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

(2)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

(3)经济性裁员只发生在企业中。

(4)经济性裁员必须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2.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

(1)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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