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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维权艰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摘要::费者维权艰难是我国企业失信的减压阀。这表现在:维权法制不完善消
费者维权缺依据;渠道不畅成本高,消费者受损没商量;意识淡薄素质低,消费者
自保无能力。要铺平消费者维权之路,必须完善消费者维权法规,供给消费者维权
依据;必须疏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必须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增强消费者自保能力。
引言
诚信既属于传统的道德范畴,又是人们在现代经济社会必须相互遵守的文化规
则。“诚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实守信,它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不弄虚作假,言
如所思,行如所言,“言必行,行必果”。我国本来有着诚信的传统美德,但在迈向
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这种传统美德受到了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据中国
零点调查公司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85·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诚信经营是企业应
遵循的价值理念。但是在现实的经营活动中,为了自己眼前的现实利益,而坑蒙拐
骗的企业大有存在。难怪世界银行前任行长克劳森先生向中国提出建议,要注意
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同步性。他以一个银行家的身份,强调了诚信对中国经济
的重要性。我国企业经营中的诚信缺失问题由来已久,这些年可以说是愈演愈烈,
以致达到了“诚信危机”的程度,使中国经济正在大量失血。所谓人无信不立,
企业无信则衰。笔者在此提出和探讨导致当前企业经营诚信缺失的来自消费者维
权方面的问题,旨在呼唤社会尽快铺平消费者维权之路,以期从消费者方面下功
夫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从而带动全社会形成崇尚诚信的良好风气。
一、我国消费者维权艰难的原因
1、分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企业经营不讲诚信的直接后果之一,但是,
当前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存在种种困难,维权成功率极低,从而为一些不
法经营者制假售劣减轻了压力,甚至大开了方便之门。北京零点调查公司对维权
消费者所做的调查表明:获得满意结果的消费者仅占14·1%;费了很大周折,总算
得到解决的消费者占23·0%;未获得积极的处理结果的消费者占62·9%,其原因,
问题出在:1·维权法制不完善,消费者维权缺依据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案件的
增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缺陷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暴露,其主要缺陷为法
条模糊有歧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消费者”的概念规定不明确。《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惩罚性赔偿条款规定不合理,司法不统一。《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
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一倍”。但对到底什么
是欺诈行为却无明确规定,且规定的赔偿额度太低,达不到给经营者欺诈经营以
实质性惩罚的效果。再就是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只规定了残疾金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没有残疾或死亡但确实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精神痛苦的,消费者要求赔偿就无
法可依,以致判决维权案件时,各法院做法大相径庭,司法严重不统一。
3.渠道不畅成本高,消费者受损没商量维权成本是指在维权请求合法合理的前
提下,消费者通过有关途径达到维权目的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精神损
耗等等的总和。我国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关键原因在于维权渠道不畅;渠道不畅
的根本原因是机制不全,部门失职———这是维权难的根本症结所在。根据《消
法》规定,消费者维权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
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但消费者在维权中,大都遇到下列问题:经营者对自己应负的
法律责任进行推诿;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不全,缺少权威,协调乏力;仲裁机构设置
有限,且不为广大消费者所了解;法定的工商等维权部门,由于职能交叉、职责不
清、各自为政,因而依法维权不够,执法力度不大;而消费者到法院起诉,司法程序
复杂,所需费用较高,往往使消费者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境地,因而将
其视为畏途。再就是有的地方无视法律、不顾大局,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还有的地
方,有关部门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缺乏服务精神,无视消费者利益,对消费者的投
诉漠不关心;更有甚者,有的执法人员与违法分子沆瀣一气,成为了侵权者的帮
凶。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的消费者大多数采取容忍态度,宁肯眼前吃亏,而不
愿去旷日持久地打维权官司。
3、我国消费者素质较低,其一表现在法律常识缺乏。
维权法律常识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维权成功率的高低。目前,我国已出台许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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