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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闹大式”维权的合理规制

作者:陈奎冯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5期

关键词“闹大式”维权法律漏洞法律秩序

作者简介:陈奎,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司法制度;冯钰,华北电力

大学法政系2017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

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2.183

2019年“奔驰漏油”风波在我国迅速发酵,我们看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

决”,真实的体现在我国的维权过程中。同时,我们发现这些“闹大式”维权的解决方式却是殊

途同归——几乎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各方的调解下达成所谓的“和稀泥”式的合意,以对维

权者的极大妥协作为解决案件的手段,过分强调结果的合意导致法律滑向虚无主义,这种不

良示范又激起了更多的潜在不法维权者,削弱了那些通过正当途径维权的维权者的积极性,无

疑是对我国诉讼秩序的一种冲击,也是对国家信任感的冲击。由此,探寻维权的正当途徑尤为

必要。

“闹大”式维权体现了我国维权方式的偏离,其出现折射出我国公众不断增长的维权意识与

纠纷调解机制不完善不匹配的社会现状。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觉醒,维权案件的数量呈井喷式

增长,要求国家保障个人利益,及时有效并秉公处理纠纷,协调各方矛盾,实现和谐社会的目

标,但是在现实中,机制的不合理和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降低;随着我国社

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也进行不断的整合,由“整体性社会聚合体”发展到“碎片化利益群

体”,不再是必须相互抱团才能取暖的阶段了,个人愈发的凸显出来,更为强调个人利益,然

而单独个人的救济方式不足以引起重视,意图将事态扩大,企图以广大媒体的力量压迫政府从

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救济,于是“闹大”维权便成为个人维权的选择,越来越多的“闹大”式维权致

使政府的合法性处于被公众怀疑的社会氛围之中,这也就是“合法性危机”。

“闹大”式维权的形成,究其具体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点:

(一)法律的缺失

公众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自身权利被侵害的时候选择维护自身权

利,然而我国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了法律的空白。比如在消费者维权领域,我国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法》等都有规定消费者自身的权利,但

是由于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的到临,新的商业模式和消费模式诞生,比如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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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购物软件消费模式、社交圈的消费模式、虚拟物品的消费模式等,法律在这些方面反应是滞

后的,不仅出现了这些领域的立法空白,还缺少具有可操控性的实施细则。比如,在“奔驰事

件”中颇受争议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法条运用同样存在争

议,规定难以细化,难以应对错综复杂实践情况,矛盾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如此一来,法律不

能解决的纠纷,消费者此时往往剑走偏锋,选择“闹大”式维权来解决。

(二)相关部门应对不及时

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首先想到的也不是“闹大”的解决方式来解决问题的,一般会与当

事人进行协商和解或者会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并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但是在实践中,政府

与公众沟通不畅,有关部门效率低下反应不及时、拖延甚至因惧怕被追责而置之不理、相互推

诿成为常态,那么正当维权便举步维艰,经过一些“闹剧式”维权,经媒体报道,将小事变成大

事,才能够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这时相应案件才得到解决。

(三)法律维权成本高

任何一种维权都需要成本,其中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若通过正当的诉讼途径,

按法律流程来维权,一审审理的时限是6个月,简易程序都要3个月,若律师申请延期或者有

特殊情况可能导致的期限的延长,还不包括被告不服上诉从而展开二审的时间,这时往往过去

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才可能得出最后的审判结果,判决结果的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诉讼期

间,受害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无疑对普通人的法律知识提出了专业性的要求,而大型公司

往往都有自己的法律部门专门负责侵权纠纷,有着更好更专业的法务团队,这时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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