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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项目编码:44002
子项名称:无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五、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决定机构
中国证监会
七、审批数量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应当考虑证券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十、申请条件
(注:相关条件按照设立证券公司、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设立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分别列示。如果拟设立的证券公司同时属于证券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类型的,须同时符合相关条件,并同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设立证券公司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行政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
3、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相关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
二、严格投资条件,加强准入管理
(三)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严格限制商业计划不合理、盲目向金融业扩张、投资金融业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薄弱的企业投资金融机构,防止其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达到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比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要求,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或申请核准。
国有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带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突出主业,符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依法接受监管,自觉加强风险防范,并与国有企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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