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pdfVIP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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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一、总体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附件计量银行账簿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

加权资产,包括商业银行应计入表外项目的资产管理产品(如认购资

产管理产品的承诺)。本附件所称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

其设立的理财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

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

资产管理产品定义的产品。

在资本部分已扣除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基础资产不适用本规则。

(二)商业银行应根据可获取信息的程度,采用穿透法、授权基

础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S)1250%

商业银行无法使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的,应采用

的风险权重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四)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或授权基础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

加权资产的,应对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权重进行杠杆调整。

(五)商业银行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法计量同一资产管理产品的

风险加权资产。

(六)商业银行应采用能获取的必威体育精装版一期数据计量资产管理产品

的风险加权资产。

二、穿透法实施条件及计量规则

(-)实施条件

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1.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向商业银行提供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

信息,用于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

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

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

(-)计量规则

1.商业银行应视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采用与本行

直接持有基础资产一致的方式,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应采用权重法计

算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应计算基础

资产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风险参数,但股权风险

暴露除外。对于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或者无法使用内部评

级法的,商业银行应采用权重法计量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3)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附件11的

规定计量风险权重。

(4)商业银行应计量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CVA)CVA

在需要计量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时,风险加权资产等

于1.5倍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与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之积,商业银

行无需按照本办法附件17的规定计量。

(5)对于资管产品内部发生的外汇和商品风险暴露,应按照本办

法附件14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2.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数据或信息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

资产的,可以通过独立第三方计算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权重,但应执行

以下计量规则:

(1)独立第三方应采用权重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

权资产。

(2)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独立第三方应根据本办法附件11

的规定计算风险权重,但不得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

(3)独立第三方所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为商业银行直接持有资产管

理产品基础资产适用的风险权重的1.2倍。

三、授权基础法实施条件及计量规则

(一)实施条件

1.商业银行不满足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

的实施条件。

2.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资产

管理产品披露的其他信息或管理此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

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二)计量规则

1.商业银行采用授权基础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应为以下三个项目之和:

(1)对于表内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假设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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