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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幼儿园生活饮用水违法案由与处理--第1页

学校与幼儿园生活饮用水违法案由与处理

(仅供参考)

对学校和托幼机构饮用水水质不合格而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在

于判断学校和托幼机构是否属于供水单位。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XX市生活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供水单位包括集中式供水单位(含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

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应结合学校和托幼机构实际饮用

水供应方式具体分析判断各类饮用水的性质以及学校和托幼机构在

具体管理中的职责,从而判断其是否属于供水单位,而后再依据相应

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当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供水方式仅为市政集中式供水时,结

合集中式供水的定义,学校和托幼机构仅是一个用水单位,不是一个

供水单位,若集中式供水末梢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XX卫生标准和规

范,应追究学校和托幼机构集中式供水管网所属水厂的法律责任。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建有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或

建有管道分质供水并拥有管道分质供水设备财产权和使用权且在日

常管理中负有主要责任时,应属于供水单位。此时若监督检查或水质

抽检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

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XX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

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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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幼儿园生活饮用水违法案由与处理--第2页

(3)当学校和托幼机构使用各种饮用水设施设备向学生供应开

水、桶装饮用水、净化(直饮)水等各类饮水时,因其从定义上不符

合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的定义,故认为不属于供水单

位。此时若监督检查或水质抽检发现违法行为的,对学校可依据《学

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对托幼机构则依据《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建议。

(4)对于学校和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

法违规行为,除了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还应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由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进行整改,必要时可向当地政府

部门报告。

学校和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具体违法案由与处理如下:

1.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案

(1)适用情形。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

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审核程序而擅自供水,在学校

和托幼机构内主要是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和管道分质

供水项目。

(2)适用依据。

违反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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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幼儿园生活饮用水违法案由与处理--第3页

(3)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裁量基准。

一般情形:二次供水设施新、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

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20元

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集中式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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