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的分类(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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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的分类(二)

紧接着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分

类的余下考点解析、试题及答案。虽然部分省份取消了公务员公共基

础科目,而将公共基础科目的考题划在了行测科目里。因而在进行公

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公务

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

析:合同的分类(二),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六)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

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

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

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3.分类的意义。

(1)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

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

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

(2)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

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

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

元。

典型真题

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02年·卷三·57题

一ABCD)

A.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B.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C.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D.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束己合同。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设

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

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2.涉他合同。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

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

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并

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3.分类的意义。

(1)两类合同的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是为缔约当事人自己设定

合同权利义务,涉他合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者义务。

(2)效力不同。束己合同对缔约当事人有约束力,涉他合同对第三

人不能当然地有约束力。涉他合同虽然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所突破,

却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者债务人

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仍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

第64、65条)。

(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涉他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

事人,第三人不享有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等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

(八)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1.一时性合同。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

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在后一种

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

影响。

2.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

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

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委托合同、

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奋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

3.分类的意义。

(1)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

强。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

多。《合同法》多有体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

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保管人不得蒋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合同法》第371条);受托人应当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400条)。

(2)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一时性合同贯彻合同严守原则,解

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继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信赖基础丧

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法律多允许当事人解除合

同,继续性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例如,委托合同、不

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

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

的可能性,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

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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