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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培训驾驶学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C00013332312018041305701

(国泰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9】(主)015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参加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习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合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若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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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机动车驾驶培训学习、考试过程中,或培训机构车辆在接、送被保险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原有伤残)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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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可选意外伤害附加保障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多项附加保障,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中约明: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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