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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民生救助责任保险条款

C00013330912022032536813

(国泰产险)(备-责任保险)【2023】(主)109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由总则、自然灾害救助责任保险、意外事故救助责任保险、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及通用条款五部分组成。投保人可根据险别选择投保,也可以同时投保。

自然灾害救助责任保险、意外事故救助责任保险、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规定的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依法设立的负有民生救助责任的有关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自然灾害救助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导致该区域内人口的人身伤亡,伤亡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核实并公布属于救助、抚慰对象范围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于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给付救助金或抚慰金的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二)意外事故;

(三)见义勇为行为;

(四)伤亡人员自致伤害或自杀;

(五)伤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六)伤亡人员受酒精、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管制药物影响;

(七)伤亡人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伤亡人员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的运动和活动。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六条本部分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本部分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与免赔率的,赔偿计算时应扣减的金额以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依法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与运行机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做好资金、物资、通信和信息、救灾装备、人力资源、社会动员等各项应急准备,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和演习工作,加强自然灾害预警预报、灾害信息共享以及灾情信息管理,提高救助能力,尽力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除提供第四十六条约定的证明、资料外,还应向保险人提供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第四条项下的损失,保险人在本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

算赔偿;其中:

1.就被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每名死亡人员承担的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部分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2.就被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每名伤残人员承担的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部分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乘以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附表一)中相应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后的数额;

3.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每人医疗费用的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本部分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或按本部分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率计算的金额后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部分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二)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多次事故造成的第四条项下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部分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第四条项下进行赔偿后,本部分累计赔偿限额应相应减少。投保人需要增加本部分累计赔偿限额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三部分意外事故救助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意外事故导致该区域内人口的人身伤亡,伤亡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核实并公布属于救助、抚慰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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