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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陈独秀等被捕案的分析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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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32年10月,陈独秀及其托派组织“中国共产党左派反对派”数十位成员于上海被捕,这是陈独秀第五次、也是最后一次被捕。此时的他,由于大革命的失败,已被中共开除了党籍,转向托洛茨基主义,在上海从事托派活动。被捕之后,陈等被移交法院进行审判,最终判处十三年不等的刑期及褫夺公权数年,经过上诉,陈独秀、彭述之二人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直至抗战全面爆发,陈等人才最终获释。陈案的整个过程反映的并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政治关系,其间牵涉到政府与反对党矛盾、共产党派别差异、社会意识形态不一等诸多复杂因素。
关键词:陈独秀;中国托派;党国观念;民国法制;舆论
一、国民党当局对陈案的立场和态度
对于陈独秀如何被捕一事,当时外界舆论和庭审时官方说法是上海市公安局联合租界巡捕房,侦悉到陈及其党动向,实施了抓捕[1],理由是“陈独秀早经政府通缉在案”[2],并没有提到国民党特务在其中的作用,外界也无从知晓有无国民党高层的授意。但根据当事人濮清泉的说法,“此案是由国民党特务黄麻子纠合从莫斯科中山大学回国的盖叔达、费克勤和从东方大学回国的徐乃达等尾随濮德治,侦知常委会地址,于是来了个紧急逮捕……目的是要抓到陈独秀,才能得到国民党三万元的赏金,于是威逼利诱,征服了软骨小犬谢德盘。”[3]可见陈独秀被捕并不是有预谋的袭击,而是被立功心切的国民党特务利用了其党组织内的矛盾临时起意的,与国民党的高层没有直接关联。应该说这次被捕,中国托派内部问题要主因。
另一方面,虽然这不是南京政府有预谋的行动,但既然通缉犯已被捉拿在案,国民党预想如何处置陈独秀。首先,陈等人从上海押解至南京,受国民党中央党部要求,寄押于军部军法司监狱[4],等候发落,同时该案的卷宗立即送往武汉,由蒋介石决定如何审理[5],最终蒋以尊重司法尊严的名义将陈等移交法院公开审判[6],这一举动可以说明以蒋为首的国民政府高层没有从重处理陈案的主观意图,否则按照原定计划不移交法院,而在军法司秘密审判,蒋就有几乎完全的审判权力[7]。从蒋的角度来看,陈虽然与中共分道扬镳,也没有参与红军活动,但是在上海宣传共产主义、抨击当局的外交政策实质上就是对内鼓动暴乱,对外制造战端,蒋内心当然不待见这种唱反调的文人,但并不一定上升到要置其于死地的地步,而且顾虑陈的声望和国内外舆论,便将其移交法院进行正式、公开的审判。同时蒋当局也没有完全放弃对案情的管控,明面上国民党中央党部日后将派代表出席旁听[8],做出尊重司法独立的姿态,实际上案件审判的最终结果还是不可避免的受到当局的直接遥控和指挥,不可能脱离领袖个人的决断[9]。综合来看,蒋当局虽有逮捕陈独秀等人的必要,但主观上没有将其肉体消灭的动机,客观上出于舆论的压力,再结合陈并无实际暴动行为,将其轻判也是在预想之中。
二、社会舆论对陈案的反应
陈独秀被捕的消息披露后,《晨报》首先发表社论,主要观点如下:第一,陈虽曾为共产党领袖,但已于共产党中央派分裂,另组托洛茨基派组织,与红军更无关联;第二,主张共产党学说、组织共产党与危害国家三者应区分看待,将陈的“中国共产党左派反对派”定性为学会组织,不能因此定陈的罪名;第三,危害国家的结社,固然应该禁止,但决定权应交由法院判决[10]。第一点属于事实的范畴,没有证据表明陈等人被开除出中共之后继续从事红军和共产党中央的活动,他们的行为也只是停留在宣传和文字层面。第二点则带有替陈开脱的意味,陈独秀在开庭时做的供述直言不讳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推翻国民政府[11],《晨报》评论则淡化了这一点,强调每种思想有它的社会根源,不应该强行禁止结社。第三点所主张的将危害国家行为的裁定权交由法庭决定,有进步的一面,也有过于理想化的成分,对于推翻政府,危害国家这种政治案件,法律的规定必然倾向維护当权者的统治,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又很容易受到政府当局的影响和干扰,对于这种政治色彩浓厚的案件,法庭很难给出一个公允的判决,寄希望于旧中国的司法独立可以说是不切实际的。
除了《晨报》社论,以蔡元培、杨杏佛、柳亚子、林语堂等[12]为代表的上海学术界也对陈独秀表示同情,纷纷通电中央请求宽大处理,远在北京的胡适[13],北大、燕大师生,以及律师界诸多知名人物表示愿为其辩护[14]。在各界名人以及学生的声援下,蒋介石表态“陈可交司法机关审理”[14],或许也有缓和舆论的考虑,将陈等移交法院是一种在事件漩涡中以退为进的方法,避免了倘若秘密审判,结果一出,全国的舆论矛头指向蒋自己的尴尬局面,蒋此举在相当程度上开脱了自己迫害知识分子的名声,又做足了尊重司法的姿态,这是极为精明的做法。
试图营救陈独秀的各方请求宽大处理的理由有三:第一,陈早年鼓吹新文化,于国民革命有功;第二,陈反对暴动政策,斥红军为土匪,与欧美各国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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