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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中华,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务农,住市石鼓区松木乡友谊村朱堰头村民组20号。

申请人:唐文秀,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务农,住市石鼓区松木乡友谊村朱堰头村民组20号。

申请人:朱波,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务

农,住市石鼓区松木乡友谊村朱堰头村民组20号。

被执行人:市石鼓松木乡友谊村朱堰头村民组,住所地目前。

负责人:凌志刚,该村民组组长。

事由:申请人于2011年9月8日向石鼓区法院起诉,被执行人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款和征地补偿费时非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经石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2011)石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友谊村朱堰头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配并补发给原告朱小清、汤学翠,朱剑枫集体经济收益款800

元,征地补偿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1800元”。该判决书

已于2011年12月5日生效,而被执行人至今没有补发给申

请人的人民币1800元钱,为此,特申请前来,请求强制执行。

申请人:

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小清,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务农,住市石鼓区松木乡友谊村朱堰头村民组20号。

申请人:汤学翠,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务农,住市石鼓区松木乡友谊村朱堰头村民组20号。

申请人:朱剑枫,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务农,住市石鼓区松木乡友谊村朱堰头村民组20号。

被执行人:市石鼓松木乡友谊村朱堰头村民组,住所地目前。

负责人:凌志刚,该村民组组长。

事由:申请人于2011年9月8日向石鼓区法院起诉,被执行人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款和征地补偿费时非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经石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2011)石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友谊村朱堰头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配并补发给原告朱小清、汤学翠,朱剑枫集体经济收益款800

元,征地补偿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1800元”。该判决书

已于2011年12月5日生效,而被执行人至今没有补发给申

请人的人民币1800元钱,为此,特申请前来,请求强制执行。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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