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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报告范文十篇
企业自查报告篇1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__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
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
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__
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
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
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
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
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__]635
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__]635号)第一条
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
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__]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
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__]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
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
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
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
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
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
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
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
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
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
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
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__]151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__]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__]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
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__]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__]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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