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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第三节夏商司法制度;第一节西周的立法概况;第一节西周的立法概况;第一节西周的立法概况;第二节西周的礼与刑;第二节西周的礼与刑;第三节西周的民事法律;第三节西周的民事法律;第三节西周的民事法律;第三节西周的民事法律;(三)婚姻的限制
1、同姓男女,不得为婚;
2、居父母丧,三年不得嫁娶;
3、良贱不得为婚。;(四)婚姻的解除
1.离婚的条件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
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义绝:官府强制离婚。
和离: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2.离婚的限制
三不去:经持舅姑之丧;
娶时贱而后富贵;
有所娶无所归。
;第三节西周的民事法律;第四节西周的司法制度;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起诉
狱、讼、鈞金、束失
(二)证据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三)审判
两造具备、听讼、五听、读鞫
(四)上诉及复审
乞鞫
三、刑罚的执行
秋冬行刑萌芽。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国家;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三)刑罚
笞刑:以竹、木责打人犯的刑罚。
徒刑:又称作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劳役。
迁刑:受刑者强制遣送到指定地点服役落户。
肉刑:斩左趾
死刑:弃市、定杀、具五刑、夷三族
经济刑:赀(经济制裁)
羞辱刑:耐(把犯人胡子剃掉)、髡(剃头发)——附加刑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三)司法官责任
失刑:过失导致判决不当(轻-重,重-轻)。
不直:故意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纵囚:故意有罪判无罪。
;西汉:前202—公元9年
新:公元9年—公元25年
东汉:公元25年—公元220年
蜀汉:公元221年—公元263年;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三、罪名
(一)危害政权罪
针对政权稳定所设定。
(二)危害中央集权罪
针对诸侯对中央政权的威胁所设定的罪名。
;;五、改革刑制
1、缇萦上书
2、文景帝刑制改革
3、景帝制《箠令》
“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4、徒刑有期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隋朝法律制度
(一)隋朝立法
《开皇律》
《大业律》——废律
(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
1、体例:12篇500条,被唐律全盘接受。
2、内容:创新多,且多被唐律所继承。
与唐律的主要差别在于流刑的距离。
(三)司法制度
以三省六部制为基础的中央司法建制。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二、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德、礼、政、刑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四、唐律的制定
(一)《武德律》
(二)《贞观律》(唐律的定本)
总体上对《武德律》轻刑化处理。
(三)《永徽律》及《律疏》
《律疏》产生的原因:科举、司法适用
五、唐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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