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执业规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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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执业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鉴定行为,保证鉴定质

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评估机构备案、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

工作的操作规程(试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法

律规定,结合我省工程造价鉴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

机构”)和工程造价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的执业基

本要求,是工程造价鉴定的执业行为规范。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第四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依据事实进行工程造价鉴

定活动,不得歪曲或虚构事实,并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二章执业道德基本规范

第五条崇尚法治,尊重科学。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

治精神,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遵循科学原理、科学方

法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服务大局,执业为民。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

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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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客观公正,探真求实。尊重规律,实事求是,

依法独立执业,维护公平正义;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

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执业行为负责。

第八条严谨规范,讲求效率。认真负责,严格细致,

一丝不苟,正确适用技术标准;运行有序,保证质量,及时

有效,严格遵守实施程序和执业行为规则。

第九条廉洁自律,诚信敬业。品行良好,行为规范,

举止文明,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规定,注重职业修养,

注重社会效益,维护职业声誉。

第十条相互尊重,持续发展。尊重同行,交流合作,

公平竞争,维护工程造价鉴定执业秩序;更新观念,提高能

力,继续教育,促进工程造价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鉴定机构执业规范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是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在河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名单内,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工程造价

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组织所属的鉴定人在规定

的时限内开展、完成工程造价鉴定,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有

关制度,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鉴定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专

业人员。

(三)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加强管理,建立

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提高鉴定质量。鉴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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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应实行审核制度。

(四)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书时应加盖鉴定机构公

章。

(五)严格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主动回

避,向委托人说明,不得接受委托:

(一)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二)与鉴定项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委托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或超出技

术条件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

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二)指派不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程造价鉴定委托;

(四)存在回避事由应当自行回避而未回避;

(五)不按期完成委托事项,也未申请延期;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出庭人员无能力接受质询;

(七)拒不答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

(八)私自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吃请或接受

财物;

(九)与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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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泄漏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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