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粉六条).pdfVIP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粉六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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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列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和方法

处罚依据

1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和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

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2017版)》专项类重

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粉尘和可燃气体等易加

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

互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条除尘系统8.1.1不同

类型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共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除尘系统不得与可燃气体连接、高温气

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接。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

4.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1条。

1.获取信息:

除尘系统设计图、改造方案等。

2.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是否互联。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或行

业标准。

2

根据规范,干式除尘系统不采用爆炸通风、隔爆、惰化、抑爆、

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定期维护安全设备、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

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1.3规定:有粉

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2017版》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

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根据规范,干式除尘系统不采用爆炸通

风、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取的防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三)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干式隧道结构作为除尘风道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害生产安全的工序、设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调查处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3.2规定:禁止

将干式隧道结构用作除尘风道。

8.4.2规定:禁止使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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