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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为提升学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加强学校实践育人工作,进一步推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1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交2016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示范中心是教育部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平台,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

第二条示范中心将“育人为本、知行统一”的办学理念和“注重实践、推进创新”的办学特色融入自身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将示范中心建设纳入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三条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提供保障。

第四条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示范中心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面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职责

1、成立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担任。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2、公开招聘和聘任示范中心主任,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聘任各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3、制定学校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指导示范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机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由实验室管理处从学校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费中统筹考虑。

4、组织示范中心的立项申报与遴选工作,组织自评自查和年度考核工作。为示范中心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对示范中心给予支持。

第六条示范中心职责

1、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示范中心日常管理,保障示范中心的安全运行;

2、制定和实施示范中心建设规划,落实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3、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稳定的实验教学团队;

4、完成教学任务,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发实验项目等;

5、建设信息化平台,推进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

6、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7、合理安排示范中心各类人员的工作重点和任务,实施示范中心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七条依托学院职责

1、指导协调示范中心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解决示范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会同示范中心提名示范中心主任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对依托学院建设的示范中心的专兼职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任;

3、会同示范中心实施示范中心的规划编制、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

4、协调示范中心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源分配、人员流动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立项与遴选

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的国家级示范中心建设计划,统筹规划学校示范中心的布局和建设重点。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学校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省级示范中心参与申报国家级示范中心的立项工作。

第九条示范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示范中心申请立项时,应已经使用“申报名称”运行4年以上,同时获得省级示范中心称号2年以上,符合教育部立项指南发布的建设要求和申请条件等;

2、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教学改革的能力;具备开放共享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3、拥有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负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

4、具有充足实验教学条件,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具备优良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近4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遴选程序

1、省级示范中心完成《国家级示范中心申报表》填报工作;

2、学院组织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3、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采取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确定推荐对象;

4、评审过程坚持标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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