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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

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2)基本知识点

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特征有哪些?

第二,分析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纠纷冲突等级及解决方式1、破坏国家和社会统治秩序→刑事纠纷2、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行政纠纷

纠纷冲突等级及解决方式

1、破坏国家和社会统治秩序→刑事纠纷

2、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行政纠纷

3、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因私权而发生的纠纷)

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不具有处分性,所以不能调解。

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

1、私力救济(非诉)

2、社会救济(非诉)

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地、主动地提交给双方都信任地第三方或都崇拜地某一种力量,由相关社会力量进行居间裁判。

Eg:(1)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巫师裁判、神明裁判)

(2)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4)仲裁

3、公民救济

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其救济途径

民事纠纷

(一)概念界定: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法律纠纷。

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与社会主体需求的膨胀倾向之间的冲突是永恒的,民事实体法律为协调这种冲突设定了静态的规范体系。而基于利益冲突,民事主体间对这种规范体系的疑问、争执和违反则构成民事纠纷、民事争议。

(二)特征:

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法律地位的平等。

纠纷内容的特定性:以民事权利义务争执,即民事权益争执为内容。既包含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也包含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二者有所不同,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处分权受到相应限制,如不适用自认。(私权利益)

纠纷内容的可处分性:实体性民事交易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延伸。(处分:对权利或利益有权自由行使)

纠纷的可平息性及救济途径的多样性:根源于前三项属性。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程序方法,共同构成一定社会形态下所适行的、有效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制度体系。

(一)非讼救济:自决与和解|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仲裁

1、自决与和解

界定:纠纷主体在无第三方主体介入的情况下,运用自身力量或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特点:自力;无第三方参与;无硬性外在规范作为依据;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Eg:古罗马(杀戮、分尸、卖奴、就财产权益采取直接的私力措施);现代(留置权的行使)。

2、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

界定:民间自治性的社会群体、组织,对发生在内部成员间,或与自己内部成员相关的民事纠纷,通过规劝、引导的方式,运用组织内部力量,加以解决。

EG:封建社会宗教、宗族体系及其在现代的延续;现代社会各个领域的协会、组织。

特点:

1)外来私力;

2)群体、组织内部特定成员作为第三方的参与;

3)无硬性外在规范作为依据;

4)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3、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

界定:由公权性社会机构对发生在民事主体间的、与其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处、解决。

特点:

1)外来公权力;

2)公权性社会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

3)有硬性外在实体规范;但无硬性外在程序规范作为依据

4)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Eg:房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纠纷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买卖纠纷的处理。

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

界定:按相应法律规范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按相应规范的原则性要求居中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特点:

1)外来私力;

2)人民调解委员会(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

3)有一定的外在规范依据:

4)纠纷解决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人民调解规范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06-17)《人民调解法》(2011-01-01)

核心内容:

调解机构组织、活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高度概括的调解程序性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在调解民事纠纷时,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和尊重双方当事人权利原则。

5、仲裁

界定: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律、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纠纷解决程序。

分类:

劳动仲裁:(特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民商事仲裁:(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01-01)

(1)劳动仲裁:(一裁两审、仲裁前置)

特点:

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隶属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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