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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15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二、多项选择题10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三、简答题2题(回答要点并作简明扼要的解释。2题,共20分)
五、论述1题(共15分)
六、案例分析(每道15分,共30分)
简答题
1、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各自定义与特点。
冲突规范的定义: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或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特点:
1、内容上,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2、作用上,对涉外民商事关系仅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3、性质上,不同于实体法也不同于程序法规范
4、结构上,具有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
准据法的定义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
规则。
准据法的特点
1.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
2.是能够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3.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4.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具体的实体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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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的形式及地位。
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特点: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且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较
大差异。
(一)国内法渊源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两种形式。
1、国内立法
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最为古老的渊源之一。历史上,国际私法的国
内立法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分散立法式,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2)专章专篇式,即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的方式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
规范。
(3)单行立法式,即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
2、国内判例
①在英美法国家,判例构成其法律的主要渊源。在大陆法国家,法官原则上只受成文法律约束,
判例对其并无法律约束力,判例传统上不构成法律的渊源。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
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②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一般认为,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它仅对具体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
作用,而不能构成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渊源
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两种形式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法律约
2
束力。
地位
3、《与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这一章:每一种制度的概念、
产生原因与适用
识别:
概念: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
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
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产生原因:
1.对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
则,得出互相抵触的判决结果。2.不同国家的法律常常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为各自
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由于程序法一般只适用法院地法,而实体法问题需依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
关系另行加以确定,做不同识别也往往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从而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得出
相抵触的判决结果。3.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含义。4.由于社会
制度和历史传统不同,还会出现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外一国所没有的情况。
适用:
反致:
概念:反致(renvoi),亦称为系属的消极冲突,是指某种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法指引应适
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
产生原因:
1、主观原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理解不同;
2、客观原因:①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同,彼此冲突;
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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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适用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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