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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解释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

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

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

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及农村集体土地,如果需要使用

土地的话,就需要拥有土地使用权。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于土地

使用权并不了解,那么土地使用权解释内容都有哪些呢?下面

就由的小编对此问题做相关解答,看完下面的介绍后相信您能

从中得到答案。

《土地管理法》

1、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

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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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

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

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

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

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

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

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3、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

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4、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

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

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

2

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

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

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

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

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

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

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

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7、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

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

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以上就是对土地使用权解释,各位土地使用者在正式使用

土地或从中获取利益前需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才可,否则会

被视为非法使用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土地使用权确认上有

问题的,可以申请相关部门的帮助审核或到法院起诉解决。如

果您还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网站寻求专业律师

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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