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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强制执行措施中的以物抵债
作者:王强陈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1期
????????摘要以物抵债的执行方法充分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等价有偿与平等自愿的原则,它符合客观实际,更为方便灵活、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充分体现了公正与效率、强制与平等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关键词以物抵债强制执行平等自愿
????????作者简介:王强、陈诚,山东河口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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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物抵债的现实情况
????????执行案件过程中,以物抵债的措施适用律不是很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拍卖机构的数量增多、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使得很大一部分执行标的物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得以处理。另一方面,还有一部分财物,不适宜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理。豍但是,更重要的原因应该是由于现实操作中,以物抵债的执行措施中还有不少问题。
????????二、以物抵债现实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采取以物抵债,主要是针对具有给付金钱内容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对于申请人(权利人)来说,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的内容,是要钱不要物的。因此,在强制以物抵债的措施中,通常有一方当事人(多为申请人)是不自愿的豎;同时就形式上说,实际执行的标的与法律确认的执行标的不一致,因而,以物抵债往往引起诸多的问题。
????????(一)抵债物的价格认定问题
????????对用于抵债的财物要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现实操作中,确定的标准是执行人员常常面临的难题。有依据评估价格的,有依据拍卖、变卖保留价格的,也有依据市场价格的,还有法院依职权确定价格的,但是对于有些滞销商品、积压产品、在用车辆、闲置固定资产及其他材料、用具(包括残次物品)等等。特别是陈旧物,物价部门难以鉴定或根本不予鉴定。
????????(二)抵债物的质量问题
????????用于抵债的财物,在实践中多为已经使用的物品或未销售的产品,在这其中,以使用的物品的使用价值是否损坏、产品是否是滞销或者是残次品、伪劣产品,在申请人接受抵债物之前难以确定。
????????(三)对于“无法拍卖、变卖”的界定问题
????????在以物抵债实践中,如半成品、无法分割拆卸的设施、装潢,以及价值小、拍卖变卖费用高的财物等等。由于法律未有明确的界定,由法院直接判定无法拍卖变卖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
????????(四)各方权利的保护问题
????????以物抵债有时无法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用来抵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的义务抵债往往是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被迫接受拍卖、变卖都无人问津的财务,包括陈旧、残次物。失去了执行的意义。
????????(五)执行标的物物上权利竞合问题
????????用以抵债的标的物上权利经常会有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租赁权等各种权利的竞合,在标的物被查封、扣押之前,已经是定的权利在呗查封扣押后依然有效。对于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同一标的物时,标的物经过拍卖、变卖未成,无法分割,需要以物抵债时,应按什么顺序承受标的物,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三、对于以物抵债实践中的一些建议
????????(一)执行案件时,以物抵债措施应当慎重采取
????????首先,以物抵债的执行在时间上必须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其次以物抵债的财物应当是所有权明确属于被执行人的财物,如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二)以物抵债执行时,执行人员发挥其主导作用
????????在以物抵债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始终发挥其主导作用,首先要及时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及时对其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即使得财物处于执行人员的控制之下后,才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以物抵债的调解工作。
????????(三)抵债标的物,应由专业部门评估其价值
????????对以物抵债的标的物的价值认定,有依据评估价格的,有依据拍卖、变卖保留价格的,也有依据市场价格的,还有法院依职权确定价格的,我们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应当根据财产的类别和状况分别委托相应的中介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且对于不满评估价值的,建立评估报告的异议复核程序。
????????(四)完善以物抵债的法律架构
????????第一,对于以物抵债的执行措施的规定过于笼统,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建议完善出台强制执行法,以法律规范先行的以物抵债措施。
????????第二,完善以物抵债措施的程序性,如措施的启动应由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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