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律》在朝鲜的传播与影响.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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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律》在朝鲜的传播与影响 三国以后,朝鲜开始受到中国法律法规的影响。高丽朝模仿《唐律》,朝鲜朝则把《大明律》作为一般刑法。高丽时代只接受了一部分中国的法令,自朝鲜创业君主李成桂在即位诏书中表明采用《大明律》之后,《大明律》的全部内容都被接受下来了,由于思维方式、宗教、风俗方面的差异,《大明律》的传入给朝鲜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震动,其影响持续到现代。本文将简略地考察《大明律》的编撰及传入朝鲜的过程。 明朝建立初期,因为持续20多年的战争,社会经济衰退,社会矛盾尖锐。在这种形势下,朱元璋为了巩固政权,致力于恢复社会经济和封建法制的重建。为了恢复社会经济,朱元璋施行了农村复兴政策,先令难民归乡,给开垦荒地者承认了所有权,施行了人口分散政策,又在必要的地区实行屯田制,积极推进耕地扩大与恢复农业生产力的政策。结果,到洪武二十年(1387年)耕地面积比开国初期增加了五倍。 若要治理建国初期的混乱局面,巩固政权,则必须得到地主阶级的支持,于是朱元璋又施行了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政策。他的这种思想也影响到法律的制定,“今朕为尔主,立法定制,使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这里所说的“使富者得以保其富”就是承认了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元朝末期农民起义的胜利果实,并没有让一般农民得到多少惠益,最大的受益者是地主阶级。朱元璋为了既保护地主阶级,又消除一般农民的不满情绪,施行了里甲制。洪武十四年(1381年),即把地理位置接近的一百一十户编为一里,其中富裕的十户为里长户,剩余的一百户为甲首户,这一百户又分为十甲,各甲有甲首,各里的里长指挥十名甲首管理这一里的事务。这就是里甲制。里长户主要是地主,甲首户主要是一般农民,里甲制事实上沿用了以前由地主支配社会的方式。 在抓紧社会经济恢复的同时,朱元璋为了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推进了统一法典的编纂工作。平定武昌后,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广阔的地域,第一个《大明律》于1364年颁行。后经过四次修改,洪武三十年(1397年)编纂工作结束,这个法典作为基本法在明朝和朝鲜长期被采用。从第一次颁发到第四次颁发约30年,与朱元璋的执政年代几乎相等,这期间进行了四次修改,朱元璋又亲自参加了修订工作,可见朱元璋对于法典的编纂是非常重视的。他说:“卿等宜尽心参究,凡刑名条目,遂采上,吾与卿等细议斟酌之,庶可以久远行之”。他又说:“是以临御以来,屡诏大臣,更定新律,至五六而弗倦者,凡欲生斯民也”。 《大明律》经过四次颁行才被完成:第一次,明太祖还称吴王的吴王元年(1364年)十二月颁布的为最初的明律。这里包括令和律,并采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方式。第二次修正于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进行,他命儒臣和刑部官参考唐律重新检讨明律。洪武六年(1373年)闰十一月令刑部尚书刘惟谦最后整理定稿,并于洪武七年(1374年)二月颁布于世。第三次,洪武九年(1376年)十月进行部分修改,于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八月颁布,这次包括名例,采取了七分方式,共460条30册。值得一提的是,以前的名例都放在断狱条之后,这一次却放到首位,强调了其重要性。第四次是洪武三十年(1397年)修正颁布的,并传到现在。 至于《大明律》究竟于何时传到朝鲜半岛的,未见有明确记录,现在只是大概推论在元明两朝交替时期。其主要根据是《高丽史·刑法志》中的一段记录:“有建议杂用元朝《议刑易览》、《大明律》以行者。”据此可见,《大明律》于高丽朝末年传到朝鲜半岛,当时的高丽朝已认识到施行此律的必要性。高丽末的执法缺乏一贯性,经常发生各官吏施行不同刑法的弊端。当时的状况是:“其弊也,禁纲不张,缓刑数赦,奸凶之徒脱漏自恣,莫之禁制,及其季世,其弊极矣”。这种现象随着政治的腐败和民心散乱的政权末期状况更加恶化,对于立志扫除腐败现象,建设新社会的士大夫们来说,以礼为本的《大明律》具有积极的意义。他们深信朱子学,并一直坚持亲明路线,所以比较容易接受《大明律》。他们对《大明律》的关注立刻演变成积极的利用。王六年(1380年)典法司中有“应参照《大明律》来改正本朝之律”的上书,侍中郑梦周甚至提议:“四年,梦周取《大明律》,《至正条格》、本朝法令,参酌删定,撰新律以进”。这说明高丽末期郑梦周不仅接受了《大明律》,而且将传统的《至正条格》及高丽法令添加进去,制定了新律。但后来高丽灭亡,新律未能施行,苦于没有现存资料,也无法确定其是否确实存在过。郑梦周的这些努力对于朝鲜时代郑道传编纂《朝鲜经国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大明律》于高丽末期传到朝鲜半岛,但真正施行是在朝鲜王朝成立之后。太祖李成桂在其即位的诏书中称:“仪章法制 一依前朝故事。”又称,“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核《大明律》,追夺宣敕者及谢贴该资产没官者,乃没家产;其附过还职,收赎解任等事,一依律文科断。勿蹈前弊,街革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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