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后买受人利益的保护商标在后使用者对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对王老吉和IPAD商标纠纷案的再思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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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后买受人利益的保护商标在后使用者对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对王老吉和IPAD商标纠纷案的再思考 随着《中国商标第一阶段》中“王老吉”品牌的争议,北京市第一中学的审判生效,王老吉商标最终被广药集团管辖,暂时关闭。而在2012年轰动全国的“IPAD”商标之争中, 深圳唯冠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努力下达成了和解。这两个看似不同的案件背后, 却都涉及到了商标在后使用者对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的争议。尽管这两个案件中的商标权归属之争已不存异议, 但是, 法律如何保护商标在后使用者的利益?以及商标背后巨大的增值利益应该如何分配?这些问题依然为社会各界所持续关注。 一、 “王老吉”和“iphone”事件的相似之处 “王老吉”案和“IPAD”案的事实虽然并不相同, 但是二者之间也有如下相同之处: (一) 商标许可使用 加多宝公司和苹果公司都是商标的在后使用者, 但二者又有一些差别。根据商标权取得的前后不同, 可将商标使用者分为商标在先使用者和商标在后使用者两种类型。而相对于在先的商标权利人而言, 针对同一商标的在后使用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合法被授权的使用, 受法律保护但权利行使受合同约束。如, 加多宝公司在使用自己的商标无法开拓市场的情况下, 通过授权许可合同使用“王老吉”商标, 就属于此种情形。这种使用也可以称为商标许可使用。二是未经许可的使用。在这种使用中, 在后使用者才是商标增值的功臣。但是, 因为其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 因此极易构成商标的侵权行为。正如IPAD商标纠纷中, 苹果公司并未取得在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权, 尽管其投入了巨大的广告费用, 使IPAD商标上凝聚了极大的价值, 但还是因为无权使用而处于被动地位。这两种在后使用, 概念不同, 各自权利义务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目前, 学界和业界更多的是关注商标所有者利益的保护, 对商标使用者利益的保护却鲜有论述, 商标法也缺乏对此问题的明确规定。因此, 商标在后使用者利益的保护更值得关注。 (二) 商标价值分析 在两案中, 正是加多宝公司和苹果公司对商标的广泛使用, 才使得商标的身价倍增。在“王老吉”案中, “王老吉”原先只是广药手中一个默默无闻的商标, 经过了加多宝公司大量的广告投入和巨额的营销活动, 在17年的苦心经营之后, 2010年11月10日, 经第三方评估, “王老吉”商标评估价值为1080.15亿元。可以说, 是加多宝集团十多年的精心培育才使“王老吉”商标从价值寥寥飙升至千亿之巨。同样的, 在“IPAD”商标纠纷案中, 深圳唯冠多年前在相关类别上申请并获准注册了大陆的两个“IPAD”注册商标, 但其知名度一直有限, 商标效应微乎其微, 近年因濒临破产而更乏影响。可以说, 迄今在大陆的“IPAD”商标知名度、美誉度与市场亲和度是苹果公司近年一手打造出来的。可以说,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 是商标的使用创造了商标的价值。 (三)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定性是商标在后使用者对自己财产的享有权益 在两案中, 加多宝公司和苹果公司都是商标价值的创造者, 他们有权从商标增值中分享一定的利益。商标的本质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有商标实际被用于商品或服务, 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识别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 商标的经济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因此, 商标因在后使用者的使用而被创造出了价值, 商标在后使用者对其因使用而创造的商标价值应当享有权利或利益。此外, 根据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 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权益是一般正义的要求和体现, 也符合劳动所有权理论。商标在后使用者对其因使用而创造的商标价值享有权益的观点同时也符合知识产权的本意。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在知识产权法领域, 立法者是把“谁创造谁所有”作为权利归属的第一原则。商标在后使用者对商标的使用创造了商标的价值, 因此, 商标在后使用者有权从商标增值中分享一些利益。 二、 “价值创造”与“利益分享”的平衡 “王老吉”和“IPAD”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在后使用者如何对商标的增值利益进行合理分配, 以实现“价值创造”与“利益分享”之间的平衡? (一) 注册商标也不能适用添附规则 对于利益分配这一难题, 有种观点认为, 商标因被商标在后使用者的宣传推广所产生的增值价值, 应当在商标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割, 否则有违市场之公平原则。以“王老吉”案为例, 应当根据“王老吉”商标的现在评估价值减去1997年时的评估价值, 得出许可使用期间的商标增值价值, 然后双方再根据上述具体情况对“王老吉”商标价值增值部分进行合理的划分, 并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收回。此种观点的提出者用“添附规则”和“收养回报”作为其理论依据。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缺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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