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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事企不分,职责不明;
1、政事企不分,职责不明; 2、管理调控不力,政策法规不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产品的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品种和质量的竞争,有没有新品种、优良品种,决定着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法修定;种子法贯彻执行;;种子法规的内容;(一) 种质资源保护;(一) 种质资源保护;(二) 品 种 审 定;扩大适宜范围;(三)新 品 种 保 护;(四)生 产经营 许 可;(四)生产经 营 许 可;(五)种子质量管理;品种名称与审定编号不一致;晋审玉2010022;(六)种 子 标 签;(六)种 子 标 签;(六)种 子 标 签;(六)种 子 进 出 口;虚假名称!!!;都是假的地址及其品种及其名称;虚假名称夸大宣传;虚假名称哗众取宠;夸大宣传;虚假名称;(七)种子质量管理;;种子相关法制建设:
1.专门法律:种子法
2.相关法律: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计量法。;种子相关法制建设:;种子相关法制建设:
3.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种子相关法制建设:
4.农业部规章:标签、生产经营、监督抽查、田间鉴定、品种审定办法、加工包装、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 5.相关部委规章:质检总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工商总局: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6.立法解释: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条款的解释意见-2006。;7.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8.行政解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
9. 技术法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25个种子强制性质量标准、6个农业行业标准;10.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农业部 国家发改委 科技部《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农种发〔2015〕2号)。
;;目录;种子行政管理的特征:
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是种子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种子市场空前火爆形势下,种子事业既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也存在着坑农害农等不法行为。因此,必须强化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坚持以法治种,保证种子市场持久健康发展。;种子行政管理的特征:
种子行政管理的特征包括:
(1)从事种子行政管理活动的主导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
(2)种子行政管理活动是依据国家的法规、规章、政策和法令;;种子行政管理的特征:
种子行政管理的特征包括:
(3)种子行政管理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思想政治工作手段、行政指令手段、经济手段、纪律手段和法律手段,其中法律手段是强制性的,具有绝对实现的效力。
种子行政管理的过程,要通过行政机关不断地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来实现。
种子行政执法是带有国家强制性的管理活动,是其他管理活动的保障性活动。;
《种子法》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是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作为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有为实施《种子法》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利,同时也有管好种子市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为此,《种子法》又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以体现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当前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种子行政执法组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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