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保护.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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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UPOV公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是一个政府间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国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的原则,分别对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1961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标志着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与专利制度并存且自成体系。;(一)UPOV公约???? 公约的第2条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对植物种植者提供特殊保护或给予专利保护,但两者不得并用。事实上,多数成员国均选择给予植物品种权保护。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学界普遍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成为过时的障碍物,进而要求用专利法取代该专门法的保护,强化培育者的权利。;(一)UPOV公约???? 1991年,UPOV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一些条款供成员国选择适用,从而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该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如果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展至生殖物质以外部分,任何从受保护的品种获得的产品未经权利人同意,均不得进入生产流通,衍生品种的市场化也在受限之列。这显然明确许可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从而放弃了1978年UPOV禁止双重保护的立场。;(二)TRIPs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规定: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制度或者有效的专门制度,或者以任何组合制度的保护。由此可见,TRIPs协议仍然许可成员国将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而且对植物新品种的概念也没做具体的界定。;(三)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给予植物新品种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之一,而且保护的形式、范围均较为完备。1930年,美国植物专利法宣布对无性繁殖的植物加以专利保护,该法的旨意在于强调“人工培育产生的植物发现是独特的、孤立的,大自然既不能重复、也不能在无人帮助下产生”。;(一)美国???? 1970年,美国又颁布了《植物品种法》,对植物新品种都可授予由农业部长签发的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从而对植物品种实行双重保护。自此,美国对植物品种提供三种法定保护,即实用专利、植物专利和植物品种证书,形成比较完备的保护体系。另外,植物品种还可适用商业秘密法予以保护。;(四)欧洲???? 欧洲国家大多数是UPOV的成员,最初大多数对植物品种提供特别法保护。到了20世纪70年代,成员国批准了欧洲专利公约(EPC)。该公约明确地将动植物品种和主要利用生物方式繁殖的动植物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在这些国家,动植物只能受到特殊的保护,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由此可见,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国际上分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及植物专利保护两种模式。育种家培育的植物新品种,需要在新品种权和专利双轨并行的国家申请的,可以选用新品种权和专利两种保护模式。而在仅以单一的专利模式或新品种权模式保护的国家申请,就只能选择该国奉行的保护模式。;实务操作上,需要根据各个国家实际情况予以针对性处理。我国国内采用的是单一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模式,向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起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一)品种权的初审 1、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2、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3、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一)品种权的初审 ——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二)实质审查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三)品种权的复审 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主要根据材料进行审理,对复审申请有疑问的可以通知申请人在制定的日期内陈述意见,对重大案件复审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会)。;(三)品种权的复审 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品种权的期限和终止 1、品种权的期限 ——品种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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