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教与教师法律素养34页PPT.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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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反复无常,鼓着翅膀飞逝依法执教与教师法律素养 依法执教与教师法律素养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学院 吴开华(副院长、博士) 专题内容 学生保护与管理中的权利冲突 G教师应树立的三大法律意识 G依法保护学生:相关法律解读及典型案例分析 依法管理学生:相关法律解读及典型案例分析 学生保护与管理中的权利冲突 ●学生保护中的权利冲突 94万索赔案”:如何界定学校对学生的保护义务? 范跑跑”事件与“杨不管”事件:如何界定教师对学生的保 护义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学生安全” ●学生管理中的权利冲突 “雷梦佳事件”:如何区分正当管理行为与侵权行为?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 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教师应树立的三大法律意识(一) 权利意识 学生管理的价值目标:效率、秩序与权利 学生管理应体现法益平衡原则 学生管理措施应在学校公共利益(效率、秩序)与学生当事 人的权利之间谋求平衡。 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措施时,应选择对学生当事人权益 损害最小的手段 学生管理应遵循公民义务法定化原则 “章程及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不 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教育需要设定义务。”(如“发禁”问题) 教师应树立的三大法律意识(二) ●证据意识 打官司即打证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 承担责任。 学校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 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教师应树立的三大法律意识(三) ●程序意识 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顺序、步骤、时限) 基本要求:告知/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提供证据、听取 申辩 “制定涉及学生利益的管理规定,要充分征求学生及其 家长意见。”“学校实施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 般应由学校或者教师提出建议和选择方案,并做出相应说明 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由家长自主选择、做出决定。”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 据充分、程序正当。”“作出不利处分前,应当给予学生陈 述与申辩的机会,对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 见 “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 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 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 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 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 为不具有合法性。…”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案 依法保护学生:相关法律解读与典 型案例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等,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 人民法院,2003)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教育部,2007) 依法保护学生:相关法律解读与典 型案例分析(二) 学校/教师“保护义务”的性质 流行观点:监护(委托监护、临时监护、监护权的转移) 立法:教育、管理和保护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 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 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 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03) 《侵权责任法》关于学校过错责任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 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与监护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 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谢谢你的阅读知识就是财富丰富你的人生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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