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则失当模板范本.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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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失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的;……〃。 第九十一条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罚 则,第九十四条第(四)、第(五)项是企业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中 的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记录或者记录不实的罚则。 现在,假设企业完全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这种情况在小微企 业初创时期容易出现,由于安监部门调查摸底工作可能是一年开展一 次,初创的企业安全生产脱节时间最长可能接近一年),当然主要负 责人也就未履行安法规定的职责,也谈不上培训教育记录和隐患排查 治理记录。这是最严重的!但安法中却找不到相应的处罚最重的条款, 只能按第九十一条,先责令改正,不改再罚;以及按照第九十四条第 (一)项,责令改正时可以同时罚,这样都是太轻了。 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 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实际上第九十四条第 (一)项与第九十一条是交叉关系,第九十四条涉及的违法人员范围 比第九十一条广,而第九十一条涉及的违法行为范围比第九十四条广, 如果两个条款一起罚,则相当于违法人员中的主要负责人的第九十四 条中的违法行为被罚了两遍,如果仅按第九十四条罚,或仅按第九十 一条罚,则漏罚事,或者漏罚人。 但是,第九十一条实际上是分两步才罚,先责令改正,不改才罚。 如果先按照第九十四条处罚,同时按照第九十一条责令改正,要是不 改呢,将会处于两难境地,再按第九十一条处罚,会存在一事罚两遍, 是安监部门违法;不按第九十一条处罚,则会存在漏罚,是安监部门 失职! 而且,如果先按照第九十一条责令改正,第九十四条先不管,可 以吗?从法条的用语上看,应该可以,因为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是“可 以〃罚,意思是可以罚,也可以不罚,视实际情况决定。 但是问题是,如果企业按要求时限改正过来了呢?肯定是不能按 第九十一条处罚了,因为第九十一条是拒不改正后才能罚的。那么能 不能再按第九十四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上面的例子中,的确是及时纠正了,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算不 算违法行为轻微?肯定不算,因为整套安全生产工作都没有开展,实 在很严重!其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比于其他法律部门规定的违 法行为来说,相对更加严重,要认定为轻微,恐怕难有说服力!所以, 笔者认为,上面的问题是可以再按第九十四条处罚的。还有另一个问 题,会不会存在处罚不及时的问题?《行政处罚法》也确实没有关于 处罚时限的规定,即使在总则部分也没有关于及时处罚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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